法律同音——竞业禁止
笔者在过去接近四年的时间,在香港和内地都有举办收费和不收费的法律讲座。
其中一个收费的,在香港历久不衰的讲座就是竞业禁止。
这个就是习惯法下面的Restraint of trade ,关于如何禁止员工离职之后和旧雇主竞争。
竞业禁止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非常流行,在香港最近这10年时间,也愈来愈流行,很多雇主包括中小企,在职员入职的时候都会把这个条款放在雇佣合同上。
这是一份民事的合同,目的就是要限制某一间公司,或者某一个个人从事某一样的商业活动。
这里必须要下面条件的确立,第一,就是那位雇员必须持有公司的重要讯息和关系,例如客户名单、生产秘方、公司战略等等的重要资料。
第二,双方一定要有一份契约来限制雇员离职之后的活动。第三,这个限制一定要合理,主要决定于地域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
香港已经有非常多的案例关于这方面的判决。
很多朋友甚至律师,如果不熟悉这个范围的法律,会认为竞业禁止是不可以执行的。
道理很简单,不管你打开任何一本法律的课本,都会在第一段告诉大家,竞业禁止是不可以执行的是void,但是当你再仔细了解之后,原来有几个例外是可以执行的。
这个例外就是合理(reasonableness),也就是上面所敍述的几个条件。
金利通科技主席兼执行董事
洪集怀
其中一个收费的,在香港历久不衰的讲座就是竞业禁止。
这个就是习惯法下面的Restraint of trade ,关于如何禁止员工离职之后和旧雇主竞争。
竞业禁止在欧美很多国家已经非常流行,在香港最近这10年时间,也愈来愈流行,很多雇主包括中小企,在职员入职的时候都会把这个条款放在雇佣合同上。
这是一份民事的合同,目的就是要限制某一间公司,或者某一个个人从事某一样的商业活动。
这里必须要下面条件的确立,第一,就是那位雇员必须持有公司的重要讯息和关系,例如客户名单、生产秘方、公司战略等等的重要资料。
第二,双方一定要有一份契约来限制雇员离职之后的活动。第三,这个限制一定要合理,主要决定于地域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
香港已经有非常多的案例关于这方面的判决。
很多朋友甚至律师,如果不熟悉这个范围的法律,会认为竞业禁止是不可以执行的。
道理很简单,不管你打开任何一本法律的课本,都会在第一段告诉大家,竞业禁止是不可以执行的是void,但是当你再仔细了解之后,原来有几个例外是可以执行的。
这个例外就是合理(reasonableness),也就是上面所敍述的几个条件。
金利通科技主席兼执行董事
洪集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