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间——死因研讯

  经过十一日聆讯,陈彦霖的死因裁判告一段落。两男三女陪审团一致裁定她「死因存疑」,其死亡时间为去年九月十九日晚上至九月二十日,地点不详。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死因裁判官高伟雄早前指导陪审团排除不合法被杀/非法被杀或自杀的裁决。这是因两种决定都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才可,惟此案的证供未能达至此标准。
  死因研讯是沿于英国司法制度的专门审讯。当有人去世但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时,死因研讯决定其死因。
  非法被杀亦是一个普通法的概念。根据R v Galbraith一案,在决定是否将结论留给陪审团时,死因裁判官须根据证据充份性作出判断。简而言之,在没有证据或没有充份证据下,案件不应交由陪审团审理的。所以,死因裁判官要决定案件有没有证据可让陪审团「适当地」和「安全地」定罪。
  本案中,裁判官指案中没有无任何证供指死者受袭、被下药物或毒物致死。她也没与人结怨,或参加活动而招到人身威胁,所以陪审团不必考虑陈彦霖是否非法被杀。另一边厢,虽有精神科专家指死者曾出现思觉失调和品格障碍等的症状,而这些都增加其自杀倾向,但高官认为陈死前约一个月的状况与自杀并不相符,更何况,其体内未有发现违禁药物,所以陪审团「不需要和不能够」考虑裁定她死于自杀。如陪审团推断陈是自行下水,他们应裁定她死于意外。若未能确认,那裁定该是死因存疑。陈彦霖死因引起市民关注,不过死者往矣,希望大家给她安息的机会;和她家人多一点空间,多些包容。
林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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