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鲜为人知!中港保单「受益人」的秘密

投保一份保险 ,尤其人寿保险 ,就是为了给家人最后一份礼物。既然是送礼,当然应该选取「收礼人」,以最轻易获取的方式送赠。因此,指明受益人并清楚列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号码至关重要。否则,保险公司当然不知道将赔偿金给谁,赔偿变成法定财产,需要漫长的「法律级别」索偿程序,并需根据当地的遗产承办、认证程序。

试想像,如果一个香港居民在国内/外国遇到这种情形,或一个内地居民在香港/外国遇到这种情形,后果可能是承受灾难式的时间影响。有需要可以参考笔者关于遗产承办及无遗嘱分配之文章。尤其现在世界是平的,有些人士移民到外国后身分证号码、甚至乎名字也随着改变,原先的身份不再存在。相关亲友知悉情况改变后,也须及时通知投保人,透过保险公司免费修改,免增烦恼。

有些投保人心目中想秘密给遗属一份礼物,但是东买卖、西买卖,结果后人不知道他在哪些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无从索取应得的利益(房子也是如此)。因此,最低限度也应该介绍受益人给保险顾问认识。其实,保险是最快的遗产继承方式,也是一笔「快应钱」 。无论何种身份级别的人士,这笔大额的保险赔偿现金,总会解决很多的、遗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香港投保的保单,在投保的时候,一般要符合「可保利益」条款。常见的指定受益人为被保人的遗属、父母、配偶、子女、继子女、祖父母、或被保人的未婚夫/未婚妻(需提供身分证号码)、同居伴侣及同性伴侣。而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修改其他人物、信托、公司、团体为受益人,而无需直系亲属关系。笔者也曾经帮很多有心的客户,将慈善团体、教会、学校等等变成受益人,遗爱人间。如指定多于一位受益人,请注明分配百分比,如果没有,赔偿会平均分配予各受益人。

如果担心特殊情况的发生,还可以设定第二顺位受益人。当投保人不幸离世而第一受益人仍然在世,便可以获得全数赔偿;如果第一受益人当时亦已离世,就由第二受益人获得全数赔偿。

笔者再向大家透露,一个鲜少人知、很少人用、非常苛刻,但是高保障某类型受益人权益的条款—「不可撤换受益人」 。保单用了这个条款后,未来关于保单的任何修改,都需要这位「不可撤换受益人」和保单持有人一齐签名同意才可以进行。至于有什么用途,留待读者想像。

另外,我们又可以看看中国《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相对而言,国内《保险法》没有就谁能做受益人进行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谁都可以做受益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通常会对受益人的范围做出限制。

针对受益人的范围,国内保险公司大致会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投保人通常只能指定父母,子女和配偶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想指定与自身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亲戚,如姑姑,姪女等人为受益人,需要证明这些人与自己有经济上的赡养或抚养关系。再向保险公司单独审批。

第二种情况当投保人没有直系亲属时,例如如果投保人想指定妹妹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投保人提交无直系亲属的情况说明保险公司认可的,投保人便可以指定妹妹为受益人。

因此,中港关于受益人大不同之处,除了香港设定受益人的范围更弹性外,尤其注意内地指定/修改 受益人的时候,也需要受保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相反,香港只需要持有人/ 投保人修改即可(除非如前叙述,设定了不可撤换受益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保单增添弹性。

资料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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