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鱼 - 村屋买卖(七)|非鱼论市
原居民在私人土地上申请兴建丁屋,毋须就改变土地用途缴付「补地价」,不过部分丁屋,由于批地条款关系,需在卖出时进行「补地价」。如不肯定交易中的村屋需否补地价,最稳妥的方法是在临约上补上一句「如有需要补地价,有关手续及金额由卖方负责」。
在进行补地价时,必须要全幢村屋一起补,不能只补其中一、两层。即使业主只想卖出其中一两层,并保留部分楼层自用,亦必须以全幢价值补地价。
分契涉补地价要留神
村屋的第一手业主就是原居民本人,在取得满意纸前不能转让或分拆业权。在取得满意纸后,假如想将其中一、两层卖出,甚至将三层分别卖给三个买家,都需要进行「分契」的动作。未分契前,在查册内只会见到村屋的门牌或DD、Lot地址,不会出现楼层编号。当分契(假设分了三层)后,三个楼层都会有独立的查册登记,并注明了物业所属楼层。
一个普通香港家庭,一层700方呎的村屋已相当够用,因此,以一层为单位的村屋在巿场上较容易流通。假如分了三层的话,通常分为「地下连花园(如有)」、「中层」和「顶楼连天台」。有时亦会分地下连中层的「下复式」或中层连顶楼的「上复式」。这情况下,查册就只会显示找到两个独立业权,其中一个包括两个楼层。
查册注意目标楼层写法
地址的中式叫法一般为「地下、二楼和三楼」,英式叫法为「G/F、1/F和2/F」。但不知甚么原因,中层单位有时会被称为「阁楼」,英文叫「Cockloft」或「Mezzanine Floor」,查册上的地址就可能写成「G/F、M/F和1/F」。譬如交易的单位属后者的中层,但在临约上填写了「1/F」,那在文件上交易的单位就由中层意外变成顶楼了。因此,进行买卖时,应在查册系统上选择楼层的一页留意目标村屋的楼层写法,确保正确填写交易单位的地址。
在巿场上,有些村屋楼盘已进行分契,或已经完成分契后的第一次买卖。例如上一手买家已经是分层购入及有传统银行承造按揭,新一次买卖就不用担心分契的业权问题,但也要留意下篇关于分契的细节,会影响到使用权和维修责任。
大部分丁屋原业主,都不会在有意卖出部分层数前,早早进行分契,主要原因是前述的补地价问题。另外,就分契手续本身,律师楼已要收取两三万元的费用。因此,许多时村屋都会在进行第一次分层买卖时,同时进行分契。当购买未分契村屋时,应在临约内注明「此交易只包括物业内之X楼(连天台/花园)及相关公用部分。」及「此物业尚未分契,此交易将在分契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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