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恒 - 从恒大审视内地破产机制|恒声集

8月17日,彭博引述法庭文件称,中国恒大已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5章,向纽约曼哈顿法庭申请破产保护事宜。此条例可保护正在进行重组的非美国企业免受债权人的影响,避免其在美资产会被债权人起诉或扣押,并同时在其他地方进行重组交易。

作为全球债务最多的房地产开发商,恒大债务规模估计高达3000亿美元,消息一出,随即在内地及海外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在诸多分析中,普遍都认为恒大此举一方面为其重组计划实施赢得时间及空间,另一方面亦向市场及债权人传递出积极讯号,表明其仍在寻求债务重组的解决方案。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本次事件亦揭示中国内地在破产机制方面发展,仍有进步与改善的空间,尚未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

首先,内地需要更积极推动破产重组。目前内地的《企业破产法》更重视清算、退出,而非救治、和解、重整,只有对于明确有「起死回生」曙光的企业,才有机会推动破产重组程序,否则一概转入破产清算,而一旦被清算,公司所有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再无生机。加之重组程序涉及多重主体、多个环节、长时间拉锯,低效的重组进一步让破产主体难以「起死」,进而降低「回生」的成功率。

其次,需要在法规中明确引入破产预重整程序。破产预重整是指在正是进入法定破产重组程序前,债务人与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通过协商制订重组草案,并选出债权人认为的最佳方案,以尽快进入正式的破产重组程序,从而拯救企业。此举可以大大缩减时间、沟通和行政成本,以提高重整的成功率,但目前《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未涉及类似概念。

此外,跨境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亦值得重视。虽然在内地法律中明文规定「中国法院的破产程序适用于债务人的海外财产」,但海外是否承认及执行这种单向声明仍有待商榷。内地的跨境投资贸易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扩大而规模增长,同时实践跨境破产的国际合作愈来愈迫切。而香港作为拥有独立司法权的中国领土,有完善的立法框架及支持仲裁的司法体系,十分适宜为跨境破产合作提供独立、中立的争议解决地点。

若内地的破产相关法律能够循以上几方面加以改善,无论是国家希望大力扶持的民营企业或是海外企业,都能更有「底气」在中国内地加大投资力度,有利于中国深入推进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香港经贸商会会长

李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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