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非鱼 - 转按新制度(三)|非鱼论市

这次革新并未惠及买卖物业的主因相信有二:其一是买卖物业双方通常经不同律师楼办理手续。买方律师楼代表买方及承接按揭的银行,卖方律师楼代表卖方及向原按揭银行进行赎契。买方律师楼没有权责直接向卖方的原按揭银行取得所需的结算金额,而是需由卖方律师楼取得有关金额后通知买方律师楼。

以上过程迂回,卖方律师楼在「T-2」时取得结算金额,经买方律师楼通知承按银行时也许已过了T-2的日子。两间律师楼各为其主,本来就已有不少争拗,在成交前一刻,在紧逼时限下还要为第三(卖方原按揭银行)及第四方(承按银行)做传话人,到时任何一方稍为延误,另一方律师楼也有机会以此作为话柄。

其二是转按个案一般没有太确实或必须完成的日期,客户通常就新按银行批出的日子,再与律师楼配合择日转按,新旧按交接差一两天,对于客户的影响不大。譬如500万元贷款、新按计划采用h+1.3%、旧按用h+1.5%,息差只是0.2%,迟一天完成,客户也只是多花27元利息差而已。

买卖物业择日必有因,有时是因选择黄道吉日,也有换楼客要配合下一宗成交等。因任何一方失误而导致延迟交楼,或会衍生其他成本,如管理费、差饷甚至连租约物业的租金收入对数。假如是交吉单位,新买家亦可能会追讨迟一天收楼而导致的租金或迷你仓开支等。现时转按与新买物业按揭比例大约是1:1.5,以转按为试点,待新措施运作畅顺才推行到买卖个案可减少意外发生。https︰//starp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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