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阿爷评估黎智英案的三种可能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及诈骗及国安法重案,周三获得高等法院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保释条件是交出1000万元现金和50万元人事担保。另外,不准离开香港,除非是到警署报到,否则要逗留在居所,亦不能够在网上发表言论及接受访问。

判决令人震惊。在过去一年,已有180名涉及反修例案件的港人外逃他国,当中包括「12瞒徒」,当中部份人涉嫌制造炸弹或者企图杀警,都是获得法庭批准保释之后外逃。想不到黎智英这个头号重犯,亦获批保释。

法官批准黎智英保释的理由未有透露,皆因按本地法例规定,未审结的案件的保释上诉庭审内容,不可以报道,只可报道法庭是否批准保释的结果。上次周庭保释被拒案之所以可以报道,是因为周庭已经认罪判刑,法庭亦批准报道。简言之,法庭没有公布批准黎智英保释的理据。

问题黎智英涉及《港区国安法》中「勾结外国/外地势力罪」的重案。按《港区国安法》第4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涉案嫌疑人不得准予保释,法庭亦有防范和制止国家安全犯罪的责任,为什么黎智英可获准保释呢?

容许黎智英保释外出有两大问题:一、有外逃风险。由于过去已经有太多即使是涉及轻罪的嫌疑人弃保潜逃,例如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等,像黎智英这些涉及国安法重罪的,外逃的风险更高。没收其护照,根本不是有效防范嫌疑人外逃的方法,即使是19岁的曾志健,既非亿万富豪,也被没收了护照,仍可逃得无影无踪。在嫌疑人外逃风险如此高的情况下,容许涉及重罪的人保释,其合理性令人质疑。

二、嫌疑人保释后,有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现时法庭规定黎智英不能够接受访问或者对外发表言论,附加这些条件,似乎是想保证黎智英不会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港区国安法》要求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再危害国家安全。但危害国家安全的方法多种多样,不一定是要接受访问和发表言论。保释多出后,可以私下组织、策划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对这种头号重犯宽松处理,大大增加了国家安全的风险。

按香港的法律,一般而言,保释申请如涉及未审结案件的被告,去到高院原讼庭批准或不批准,已经完结。除非涉及重大法律争议,否则不容易要求终审法院重新审议。所以,律政司的上诉面对很大的困难。

阿爷面对如此局面,有3种可能反应。一、听任由之。即任由香港的法庭决定,结果可能是终院不受理政府就保释申请的上诉,或者上诉之后维持原判。阿爷如果采取这个态度,就算超级宽松了。

二、人大释法。《港区国安法》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第42条,规定犯罪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释」的条款,是最权威的解释机构,人大可以就此案随时释法。

三、将黎智英移送内地审判。按《港区国安法》第55条,在3种情况下,中央可以直接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包括一、案件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有困难;二、出现特区无法有效执行《港区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中央若认为特区法院容许黎智英保释,无法执行《港区国安法》,同时亦出现国安重大威胁,可以直接对黎智英案行使管辖权,换言之可以将黎智英移送国内审理。

暂时仍未知道中央会采取何种态度处理此事。总的感觉是中央受压愈大,反作用力愈大。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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