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册官司有得打
港台查册被告虚假声明如何收科,连日余波荡漾。有人找来前私隐专员蒋任宏,问他改例点解会改成咁,蒋任宏直指运输署修改查册表格,未能兼顾保护私隐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有人听完后就问法律界,这是否代表港台记者的查册官司有得打?
从法律界观点,法律是死,律师是生,官司所以永远都有得打。蒋任宏以前是私隐专员,离任后做了大状,而且专攻私隐,按照他的说法,运输署修改查册表格,若然是为了保障私隐,在平衡对公众利益的保障,就做得不够。因为根据私隐条例,都有若干豁免范围,并非是铁板一块。
法例兼顾公众利益
依照这个说法,法律界认为查册官司要抗辩的话,或者有不同方向考虑。一个方法,是指表格不符合私隐条例的精神。虽然私隐条例是保障资料拥有人的资料不被滥用,但同时会豁免符合公众利益的资料使用,表格虽然没有列出这个用途,但在公众利益下使用资料并不违法。
另一个方向,就是采用最近很多社运案常用的招数,循技术因素打疑点。虽然查册的资料在港台节目出现,而且明言是透过查册获得,但这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记者是虚假声明,譬如记者会不会只是在查册过程中发现了新闻材料,于是使用。
打疑点主要是要控方提出证据,证明本身的指控,同时不留合理疑点。记者使用资料做新闻是否等如做了虚假声明?这中间需要有足够论证,当中也很视乎记者被捕后的口供。
无论是警方抑或运输署,都先后表明过去有资料提供者反映不希望资料被用于特定以外的用途,这个要求和蒋任宏说的资料可用于公众利益的标准似乎就有冲突,法官怎样看待两者的轻重呢?
条文细寻有利论据
在港台记者的事件中,当事人做新闻用了查册资料,有人认为事件中的公众利益凌驾个人私隐的保障,投诉人可能认为规定就是规定,没有宽限的空间。不过,无论立场如何,香港是法治社会,执法机构很难像蒋大状所说,在接到投诉后越俎代庖,自行以公众利益考虑作出论断不处理。现在既然要对簿公堂,打官司要讲法律,怎样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最有利辩方的做法,是当前最需要做好的一件事。
齐秀峰
架势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