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就是非法手段

  戴耀廷策划的「35+计划」,要透过立法会否决预算案揽炒香港,是一个有意识的颠覆政府运动。

  有人问我香港选举制度虽无初选安排,但初选看来不违法。先不讨论初选开支如何计算的问题,针对戴耀廷「35+计划」的核心构想,是捆绑超过三十五个激进议员,一齐不问情由否决预算案,以此触发特区和中央政府一系列的回应行动,迫中央「非常血腥的」镇压香港(戴耀廷原话)。而这次初选,目的是把不够激进的传统泛民筛走。

  初选是「强迫激进化」过程的第一步,与去年反修例运动强迫传统泛民齐上齐落,不与暴力割席的手法一样,主要透过两个方法达到目的:

  第一是论坛围剿。在反对派初选论坛上,传统泛民被激进本土派围攻。以上月二十八日九龙东论坛为例,民主党主席胡志伟被大量激进派质问为何没有签署「揽炒声明」。胡志伟一度回应说不能所有民生法案都否决,但最终还表明民主党会否决预算案,又话「签署声明与否并不重要」。这是把原来较理性地自主行事的泛民议员,强迫转化成集体行动的激进议员。传统泛民被逼表态,将来就可以用这些「承诺」,作为捆绑他们集体否决预算案的理据。

  第二是有利激进派的投票方式。这次的反对派初选,有五十九点二万多人在网上投票,只有二点一万是实体投票。去年区议会选举,有二百九十四万名选民投票,当中有一百六十五万投票给反对派。这次初选只有六十一万人投票,只占去年投给反对派的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一。在反对派初选中,网上投票的占百分之九十六点六,网上投票的是年轻人居多,所以可以肯定这次反对派初选,年轻人占主导,这就令到激进反对派大占优势,传统泛民被投票的设计逼出圈外。

  从个别选区的结果,看到这个状况,以九西选区为例,民协的何启明在网上得票排第五,得六千九百票,而本土派冯达浚得七千四百票,领先何启明五百票,但加入九西仅五千一百票的实体票之后,何启明得票反超冯达浚。由此可见,实体投票和网上投票的选民取向有很大的歧异。真实的选举是实体投票,怎能够以一个百分之九十六点六是网上投票的初选结果,来决定实体投票的参选人呢?

  其实,随机抽样调查反对派选民,远比网上投票为主的所谓初选公平。而初选放大了年轻人的票数,将传统泛民踢出局,可见初选是整个「35+计划」的主要部份,就是要筛走、打残传统泛民,不让他们参与来届的立法会选举。而传统泛民政党蠢就蠢在愿意参加这个旨在踢他们出局的游戏。

  另外,也有人提到触犯《港区国安法》第22条颠覆罪有两个条件,一是以暴力或非法手段,二是严重干扰、阻挠和破坏特区施政,戴耀廷的「35+计划」是否用「非法手段」进行?

  我昨天已谈到整个颠覆行动是要推翻香港制度,违反《基本法》总则。反对派议员不问情由地否决预算案,亦违反了《基本法》73条(2)赋予立法会审批法案的权力,这条文并无授权立法会借审批预算案程序去瘫痪、推翻政府。还有一个问题是,反对派借立法会审批程序胁逼特区政府及中央,还事先声明,要逼到中央「作出非常血腥的镇压」。这种行为本身已涉嫌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其性质与郭荣铿做立法会内会主持人,开了大半年,都在有意阻挠选不出主席一样。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一条普通法罪行,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R v Dytham (1979) 1 QB 723。案中英国警员Dytham驾车巡逻时,经过一间夜总会,夜总会传来尖叫声,之后见到一名男子在门外被一班人拳打脚踢。当时Dytham已接近下班,他选择驾车不顾而去,最后被殴打的男子伤重不治,Dytham终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主审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个公职人员有义务履行他的责任。

  这罪行包括几个元素,第一是涉案人是公职人员;第二是他有意识地作出不当行为,或不执行职务或不作为;第三是其不当行为伤害到公众,去到公众对公职人员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职人员责任尤重。

  虽然戴耀廷经常口口声声说《基本法》赋予立法会是否决预算案的权力,但是稍为用正常心智思考,都知道《基本法》没有可能会赋予议员权力借否决预算案去推翻政府,激发中央政府血腥镇压香港。

  如果立法会议员有组织进行「35+计划」,以为可以钻到《基本法》的空子,否定预算案,颠覆政府的话,本身就是公职人员严重失当罪行。他们滥用权力,做出伤害公众的事情。

  《港区国安法》的制定,很明显是有意针对改变香港制度的行为,而戴耀廷等人经常说他们的行为合法,和今年7‧1时,有示威者带著写有「港独」标语的旗帜,但在标语旁边用小到针眼的文字加上「不要」两字,以为可以脱罪的小学鸡的行为,没有分别。有清晰意图滥用权力去推翻政府,相信难逃国安法的法网。

卢永雄

原文刊于《巴士的报》




初选放大了年轻人的票数,将传统泛民踢出局。资料图片
初选放大了年轻人的票数,将传统泛民踢出局。资料图片
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