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道立解说委任法官权威性成疑
港版《国安法》出台,明言这条由中央制订的法律有凌驾性,法例除了法律定义和条文,还指定执行和司法机构的组成,自成体系。当法例公布后,香港大法官马道立发表声明,强调专司该法的法官委任,按《基本法》的规定必须根据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唯一准则依据。不过,内地法律学者田飞龙立即撰文表示说法值得商榷。田飞龙在立法前曾不止一次分析立法,其言论有其权威性,只是本地有些人似乎就采取视若无睹鸵鸟政策去对待而已。
作为大法官,马道立就《国安法》内法官委任的安排发表声明,本来无可厚非,有人或者会认为这是捍衞本地司法的做法。然而,今次是人大制订全国性法律在港颁布执行,究竟立法原意是甚么,权责不在香港,由此马道立的解读有其局限性。
内地专家第一时间反驳
在马道立发表声明后,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就在报章撰文表示异议。他提出,对法官任命具有实质性权力,需要考量的不仅仅是法官的「司法和专业能力」(《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这不是唯一标准,特首还应当考量候选人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〇四条规定之效忠特区与效忠《基本法》的规范标准。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推荐的候选人存在违背《基本法》及背叛特区的言行,即使其具有卓越的「司法和专业能力」,特首亦具有《基本法》上的权力不予任命,只是过往的特首委任过程没有出现类似反例而已。按这个说法,马道立唯一标准之说是对《基本法》僭建。
他又指出,审判《国安法》的法官需要严格遵从第44条的标准与程序。由于不同于《基本法》上的法官任命,因此并不需要经过《基本法》上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或专门意见,而只是可征询香港国安委及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意见。马道立在此程序中可以基于对香港《基本法》与国安法的理解给出个人意见,但不能代表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按田飞龙的解释,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以成文法形式规制国安事务,设定中央驻港机构,并结合《基本法》建立国安执法与司法制度。他形容国安法官仍然构成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确保国安法官全面准确理解香港国安法及相关司法责任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特首的实质指定权就不能被简单消解和化约为《基本法》上对一般法官资格的任命权,而必须严格遵循国安法标准。这些说法都是很有针对性的。
全国性法律非港说了算
马道立在香港司法体系是最高负责人,他对法例的理解基本上是说了算,然而,港版《国安法》是否一样呢?若然细读条文,《国安法》作为全国性法律,清楚列明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在审判,在裁决前理应征询人大常委的意见,从这方面说,内地专家的看法分量不比香港专家低。
今次人大为香港订立《国安法》,前任大法官李国能曾先后两次发表意见,第一次是就立法各个环节提出意见,这些意见部分与法例大约一致,譬如无罪推定,但也有不少意见未被接纳,譬如案件应该在香港审讯。第二次是对特首委任法官的安排表示质疑,最终维持安排。法例公布后,马道立就法官委任发表声明,他的原意或者是阐述本身对法例的理解,客观上就有限制特首在委任法官上权力的作用。不过,内地法律界旋即对马道立的理解表示异议,由于在《国安法》内,特首才是获中央委派处理法例的港方最高负责人,马道立对委任法官唯一标准的解读,是否获中央认同,不免令人产生疑问。
齐秀峰
架势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