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完善版23条立法宜速战速决 | 巴士的点评
特区政府就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交修正案,修正案已经得到立法会法案委员会通过,立法会内亦通过经修订的条例草案,23条立法转入直路,立法会大会将会快速恢复二读辩论,将条例草案交由立法会大会讨论表决。
在中美激烈冲突的年代,23条立法,早立一日,香港早一日安全,立法会宜速战速决,讨论表决。
从传媒人的角度,23条立法草案中涉及的两大范畴「国家秘密」和「境外干预」,是媒体较为关注的。前者涉及资讯的获取,后者则因为新闻人涉外交流的机会较多。我自己参与了几场的咨询会,与负责草拟条文的官员交流互动中,厘清了相关罪行的元素。
例如,传媒运作上最关注的「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咨询文件公布后,外界有一些偏激的论调认为,媒体评论两句香港经济就会犯法。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以「三连中」澄清,当中包括披露权限、危害国家安全的程度和犯罪意图,如果用自己专业知识评论经济环境,没有使用政府内部机密文件的内容,根本不会违法。
政府回应新闻界对「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的关注,接纳意见,草案加入「公众利益」抗辩,具体说明了重大公众利益的相关情景,可以说是减少误解。
至于「境外干预」罪,香港记协讲到相当吓人,担心传媒出席任何由与外国政府有关联的商会、基金会举办或资助的记者会、体育比赛等,可被视作「配合境外势力」;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接受报章访问时质疑,「境外干预罪」字眼含糊。
我早前已发文讲过,简单来说,港版「境外干预罪」,禁止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带来干预效果。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证实有犯罪行为(actus reus),「境外干预罪」的犯罪行为包括:一是配合境外势力,二是使用不当手段,三是带来干预效果,三者缺一不可。其次亦要证明有犯罪意图(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骗利用,即使真正参与一个境外干预的罪行,有犯罪行为,但他亦可以以无犯罪意图辩护脱罪。
不过,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不同界别人士,特别是商界有意见担心境外干预罪会影响到正常的商务交流。政府听取了立法会在草案委员会阶段提出的意见,最后修订的版本中,建议在境外干预罪前面加上「危害国家安全」六个字,变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干预罪」,凸显了正常的国际交流不受新法例影响,但控罪元素没有改变。明示有关罪名只规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释除商界和新闻界的疑虑。
总体来说,政府在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法案委员会逐条审议后,23条立法条文得以完善,期间对包括新闻界在内的一些关注,通过公开讨论得以厘清。完善后的23条立法版本,释除疑虑,罪行清晰,的确可以筑起保护国安的屏障,也不会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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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