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不用放大恐惧 | 巴士的点评

  23条立法里包含「管有煽动性刊物」条文,有议员提问,收藏《苹果日报》是否违法,触发一些议论,甚至有人说,23条立法之后,留一份旧报纸都犯法。

  这些说法很明显将恐惧放大,抽离了法律条文的背景。

  第一,有关法例早已存在。其实煽动罪并不是新东西,在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就有煽动意图罪,在现行法例下,发布、刊印或管有煽动刊物皆属犯罪,所以管有《苹果日报》是否犯罪的问题,即使无23条立法,如果有问题本来就有问题,如果无问题将来亦无问题。

  第二,一般收藏并不违法。政府官员回答这问题时比较谨慎,他们背后的考虑可以理解,因为轻率地回答「管有《苹果日报》并不违法」,亦不恰当,若将来有反动分子展示自己收藏的《苹果日报》当中的煽动性内容,辩称官员早已说过管有《苹果日报》并不违法,就变成了助长这种行为。所以官员回答这个问题时,有较复杂的考虑。

  身为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就答得比较轻松,直接答如果将《苹果日报》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违法,因为并不具备犯罪意图,但是如果拿出来给其他人看,利用刊物达到影响国家安全的违法目的,就可能有问题。这个答案比较直接。要证明触犯管有煽动性刊物罪行,既要有犯罪行为,即管有刊物,亦需要有犯罪意图,即意图散发这些刊物去影响国家安全。将刊物收在床下底,完全看不到有犯罪意图。

  第三,要了解立法原意。煽动意图罪是一条老法律,从《刑事罪行条例》里修改的年份反映,它最迟在1938年已经存在,因为部分修订已在1938年作出。这条法例很明显针对那些想发布煽动性刊物的人,想像当年在一个暴动的情景,如果有人用油印机印发呼吁人上街非法示威的传单,这个很明显就是刊印及发布煽动刊物,但是如果是在示威现场附近截查一名路人,他的袋里有大批呼吁人示威的传单,但他并未派发,就不能告他发布煽动刊物,而他在这种情景下想散发传单的意图已经很清晰,所以「管有煽动性刊物」罪名,很明显是针对那些意图派发煽动刊物的人。

  而《苹果日报》亦不同于一般的政治传单,当中有各种不同的内容,即使有煽动的内容,也不单纯是煽动刊物,管有者可有众多不同动机来保留这刊物,所以单纯因为拥有《苹果日报》 而起诉,控方难以证明被捕者有犯罪意图。不过换一个角度,如果在六四的时候,有人翻拍一些旧《苹果 》内容,当中支联会的口号,然后放到网上,这样很大机会同时「中正」管有及发布煽动刊物的罪名。

  煽动意图罪是一条旧罪名,不是新东西,一般人不明所以,就以为是23条立法带来的新控罪。其实毋须放大相关恐惧,过去不犯法的行为,立法后也不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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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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