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讲两句不会犯法|巴士的点评
前摩根士丹利策略师、耶鲁大学资深研究员罗奇在英国《金融时报》发表文章,题为《我很痛苦地说香港已经玩完》,指香港股市的命运因本地政治、中国经济因素和中美关系3大因素组成,3者难以处理,所以有「香港玩完」的论调。
有本地媒体就此向特区政府查询,问《基本法》23条立法后,发表或转载类似「香港玩完」的文章会否犯法,尤其是煽动意图罪。政府公布将就23条立法后,出现很多「23条立法后这样那样不可以讲」的对号入座式评论,罗奇评几句香港股市何来犯法。
第一,并不是「23条立法后」。其实说到「煽动意图罪」,在如今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已有相关罪名,未来23条立法只是将其略作修正,并无大变。在2020年《国安法》制订时,由于部分条文提到不能煽动对港府的憎恨,当时在记者会上就有路透社记者提问,如何定义煽动憎恨。时任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回应表示,请记者去看香港现有《刑事罪行条例》,其实这并不是新东西,港英政府年代早有相关立法。所以结论是如果某些言行触犯「煽动意图罪」的话,现在已经犯法,不用等23条立法。
第二,犯罪行为有具体定义。「煽动意图罪」对犯罪行为有具体界定,是指有意煽动引起6种情景,包括:
a)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b)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税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c)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d)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e)意图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f)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香港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香港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23条较之前法例略为收窄,指明要「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憎恨或藐视,换言之罗奇在英国发表文章,已可能没有意图煽动香港人或中国人;评论香港股巿,亦看不到会煽动对香港宪制秩序或政府机关的憎恨,所以罗奇的境外股评,不符合煽动意图罪的犯罪行为元素。
第三,4个明显辩解。由于煽动意图罪是一个特别针对意图的罪行,为免对发表言论或文字的人的意图有误解,现有《刑事罪行条例》已有4个辩解,未来23条立法基本上亦会沿用,包括订明任何作为、文字或刊物不具煽动意图:
a) 就国家或特区的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而目的是完善该制度;
b)意图国家或特区的机构指出问题,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见;
c)意图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在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d)意图指出在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而目的是消除该憎恨或敌意。
评论的目标是想指出问题促进改善,而不是煽动人憎恨政府、推翻政权,就不具备煽动意图。就罗奇的意见,是指出问题,看不到有煽动憎恨的目的。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讲过,这些罪行要「三连中」,并不易中。
而罗奇的言论就一项也不中。23条立法后,不会讲两句话批评政府都犯法,这和恶意散播谣言想推翻政府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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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