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三连中」不易中|巴士的点评
特区政府就23条立法订立「境外干预罪」,惹起一些议论。例如港大法律学院客座教授陈文敏质疑,「境外干预罪」字眼含糊,并指如「呼吁沽售港元」而导致部分人亏损是否违法。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以不点名方式回应,指第一,有关行为与境外势力看不到有任何关系;第二,看不到有使用「不当手段」; 第三,亦没有切合建议法例所说的干预效果,基本上是「三不中」。
邓局长亦指出,若纯粹谈论本港社会经济发展或从事相关研究,并不是泄密,要「三连中」才违法,包括一,无合法权限下披露; 二,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三,披露的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秘密的领域和有否犯罪意图。
政府提出23条立法之后,的确有部分人提出,23条立法后会否甚么也不能说,例如将来发研究报告导致股巿下跌,会否有国安问题?或者是否甚么也不能批评政府,否则就是泄密或违反国安法?这些讲法无论是善意或是恶意,都是将所有东西混为一谈,焦点不清。
以「境外干预罪」为例,我又不觉香港的「境外干预罪」字眼含糊,其实陈教授所处的英国,去年7月通过的新版《2023国家安全法》,同样新增了「境外干预罪」,其内容和香港建议中的「境外干预罪」接近,只是港版的辣味比英国版为低,因为无英国较严厉的「境外影响力登记制度」。
英国版「境外干预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外国势力,通过某些特定的不当手段,干预该国事务,包括干预投票、妨碍言论自由等,均属违法。
港版「境外干预罪」,禁止配合境外势力,使用不当手段带来干预效果,包括第一,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制订或执行政策或措施;第二,干预香港特区的选举; 第三,影响立法会履行职能;第四,影响法院履行职能;以及第五,损害中央与特区之间的关系。
港版和英国版「境外干预罪」提到的使用不当手段亦颇类似。
这里再科普一下,提控刑事罪行要入罪殊不容易,首先要证实有犯罪行为(actus reus),其次亦要证明有犯罪意图(mens rea),如果涉案人在毫不知情下被人欺骗利用,即使真正有犯罪行为,亦可以以无犯罪意图辩护脱罪。
一个人如果呼吁沽售港元,如果真的只是对货币走势的一个评价,看不到有「使用不当手段」的成分,而「导致部分人亏损」,也不是香港的「境外干预罪」亦要带来的五种效果之一,首先不构成「犯罪行为」。
至于「犯罪意图」,无论是研究员或巿场人士,真心实意分析经济研究港元走势,提出看法,没有配合境外势力有预谋行事,亦看不到有任何犯罪意图。「境外干预罪」是要防止外国透过本地的代理人,透过不当手段严重干预国家或香港事务,正常研究分析活动、新闻报道、投资建议,的确跌入邓局长所说的「三不中」范畴。
一般人不懂得作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的分析,并不出奇,故易有「法例不清」的误解。但一个法律系的大教授也作出所谓的「字眼含糊」的评论,就比较不专业了。
「巴士的报」是一份网上报纸,让网民随时随地
拿着手机或平板电脑可以看到。
www.bastillepost.com
卢永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