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雄 - 挑战国安委决定才是「越权无效」|巴士的点评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嫌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将于9月开审,黎智英的一方原本打算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为其辩护但被拒,黎智英日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称香港国安委指Tim Owen代表黎智英会构成国安风险,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入境签证,黎智英的一方认为有关决定「越权」,要求法院撤销香港国安委的决定。
这单司法覆核官司富争议性。一般的司法覆核有两个相关的理据,一是越权无效(ultra vires),即政府机构作决定时,超越了她的权力范围,所以其决定无效;二是违反自然公义(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决定时,没有给予足够机会让受影响的持份者作出申诉和辩解。
《香港国安法》第14条清楚指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内地有评论指「香港的法院但凡受理黎智英的司法覆核申请,无论司法覆核的结果是支持还是驳回,都是越权的表现,都不符合《香港国安法》的原意。」
另一个相反观点是,人大常委会将《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许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对《香港国安法》予以实施,这是一国两制的延伸。
要解答这个问题,要从最基本的香港宪制地位出发。《香港国安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所属的人大常委会制定,是中央直接制订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是一个地方法院,无权挑战中央制定的法律,包括:
一、特区法院不能对《香港国安法》作违反《基本法》的违宪审查,特区法院并无这种权力,若进行违宪审查本身就是越权。
二、特区法院不能质疑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因为香港国安委是中央直属机构,特区法院无权挑战中央机构的决定。
三、特区法院不应受理对香港国安委的决定的司法覆核,否则法院本身才是越权。
现实上,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会打赢官司,但仍想利用法庭作为宣扬其政治思想的舞台。鉴于《香港国安法》已明文规定香港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区法院只能依法行事,一经确认是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就将相关的司法覆核申请「剔除」(stick out),以免自身跌入越权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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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这单司法覆核官司富争议性。一般的司法覆核有两个相关的理据,一是越权无效(ultra vires),即政府机构作决定时,超越了她的权力范围,所以其决定无效;二是违反自然公义(violation of natural justice),意指政府在作决定时,没有给予足够机会让受影响的持份者作出申诉和辩解。
《香港国安法》第14条清楚指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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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相反观点是,人大常委会将《香港国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就是容许香港以普通法的方式对《香港国安法》予以实施,这是一国两制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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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区法院不能对《香港国安法》作违反《基本法》的违宪审查,特区法院并无这种权力,若进行违宪审查本身就是越权。
二、特区法院不能质疑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因为香港国安委是中央直属机构,特区法院无权挑战中央机构的决定。
三、特区法院不应受理对香港国安委的决定的司法覆核,否则法院本身才是越权。
现实上,黎智英一方可能明知不会打赢官司,但仍想利用法庭作为宣扬其政治思想的舞台。鉴于《香港国安法》已明文规定香港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区法院只能依法行事,一经确认是香港国安委的决定,就将相关的司法覆核申请「剔除」(stick out),以免自身跌入越权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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