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点评——见到逃犯到了门口也不捉?

  台湾杀人案疑犯陈同佳表达自首意愿,协助陈同佳的圣公会教省秘书长管浩鸣帮助他办理赴台签证,结果当然不得要领。
  台湾方面声称有由陆委会及刑事警察局成立了单一窗口处理陈同佳事件,台湾内政部长徐国勇十月十四日在台湾立法院答复质询时说,陈同佳的代表律师应与士林地检署联系,但他没有和刑事警察局和陆委会成立的单一窗口联系。
  不过,陈同佳委托的台湾理律法律事务所回应指,律师于本月五日与陆委会指定之单一窗口、即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两岸科郑股长等人联系会面,接洽陈同佳来台接受刑事侦查相关事宜,之后双方并多次以电话接洽,但都没有结果。
  后来台湾陆委会终于说明,案件涉及「台港双方管辖权及相关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并要由两地政府谈好相关事宜,才能解决陈同佳赴台入境的问题。
  台湾是玩程序的专家,可以玩几年也没有结果。难得的是有香港学者帮台湾说话,煞有介事地研究有关香港人赴台需要签证,而签证时要写清楚赴台的理由,说陈同佳赴台不是旅游、不是经商、不是探亲、也不是公务,所以无理由申请签证往台湾,负责签批的台湾官员也就不能盖章云云。
  当把一个问题技术化再技术化,一定找到一个很技术化的答案,但那未必是真正的答案。拨开一切烟幕,回归事情本质,香港人陈同佳在台湾杀了人,虽然被杀的是香港女子,但犯案地方是台湾,设想一间警察局通缉一名杀人犯,杀人犯自行走到警局门前,被警察认出,警察会先查其身份证,问他是否非法入境,还是先拘捕再行审问呢?见到犯人都不捉,内里自然大有文章。
  或者有人反驳,这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司法合作的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事情确实不是那么简单,但地区与地区之间若有正式的引渡或移交逃犯的协定,就可以循正常途径移交逃犯 ; 若地区与地区之间并无相关协定,但彼此友好合作,移交也可以很简单,可以由接收方派员飞抵送交方的机场,在禁区内航机登机闸口前,实现移交逃犯,由送交方警务人员押送疑犯上机,由接收方接犯,这是并无协议的移交安排,在地区和国际间都很常用。
  香港及内地并无移交逃犯的协定,在罗湖桥中间点移交犯人,就是采取这种方法,一边肯交,一边肯收,即使无协议都可以移交。
  但当其中一方想搞事,情况就不一样。香港政府过去太天真,样样事都想揸正来做,遇上陈同佳案,就首先想到香港及台湾并无移交逃犯的法律框架,想自己先立法,有法可依才交人,顺便解决香港与其他地区如台湾和内地,并无移交逃犯所需法律框架的问题。
  特区政府这种想法符合法治原则,但比较纯情。去年五月逃犯条例修订风波开始闹大时,有人问一位特区政府高官,香港想修改法例,把陈同佳移交去台湾,但台湾愿意收吗?当时高官的回应是:「陈同佳是台湾杀人犯,台湾是讲究法治的地方,自然想拘捕逃犯。再者若台湾政府拒收陈同佳,会面对一定的内部压力。」
  这想法实在太天真太傻,其一,杀人的是香港人,被杀的都是香港人,没有台湾人被害,在台湾会有多大政治压力呢?其二,蔡英文政府擅于政治操作,即使有这方面的压力,只要打出政治牌,要香港先承认台湾「中华民国」身份地位,才肯接受移交,香港不承认,就反咬一口说香港政治挂帅,台湾不但没有政治压力,反而可借势向香港施压。
  特区政府经过一年的教训,被台湾玩完再玩,中了重锤,终于痛定思痛,明白台湾当局是怎样的政府,明白整件事极度政治化。在现时的陆台关系情况下,港府根本没有能力处理。
  这也是特区政府不积极联系台湾当局,送走陈同佳的原因,明知对方玩嘢,为何自己去送死?到了现在受害人家长施压,管浩鸣又自告奋勇说可以帮忙,就试一试台湾政府是否会给陈同佳入境,若台湾政府不讲政治只讲法治,又何须说甚么单一窗口,陈同佳申请赴台签证,批了便是,陈到了台湾两手一锁,就拘捕了杀人疑犯,怎会提出十个技术理由,五个签证限制,杀人犯走到家门口也坚持不足呢?
  顺着这些台湾思路分析事件的香港人,若不是傻仔,就是别有用心,基本上是偏帮台湾,向特区政府施压。结论是这么高层次的政治,香港不识玩,也玩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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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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