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严刑重罚 清「妖艳」大妈

  街头艺人表演,是城市的文化风景,为沉闷的城市生活添加姿彩,怎知多年以来,一批所谓「大妈」的女歌者,进驻公园,嗌破喉咙,狂歌热舞,又以性感打扮示人,搔首弄姿,诱惑长者,索取金钱打赏,不但造成严重噪音问题,更引起公共空间的视觉污染,神憎鬼厌。问题持续多年,康文署终于出手,对公园内的违法歌舞表演加重刑罚,这项措施如果收效,应扩展至其他公共地方。
  大妈在公园内表演歌舞,收取报酬,背后涉集团式经营,长者情迷其中,被挑逗在公众地方作出不雅动作,更被榨取金钱,惹起社会关注。大妈表演时声浪扰民,各界均要求当局加大打击的力度。
  康文署建议修订《游乐场地规例》,禁止未经批准人士在公园作歌舞表演及收取报酬,把最高罚款金额由二千元增至一万元、监禁期为十四日等,获得不少立法会议员支持,有议员进一步建议政府考虑「递进式」罚款,即再犯者的罚款会高于初犯,以加大阻吓作用,反映大妈的表演多么可恶。
  由于这项打击措施,只在公园内生效,但不少大妈已经游走市区,尖沙咀天星码头和中环海傍长廊均见到她们的身影,有损香港的形象,当局应研究修订相关条例,规管滋扰性的街头卖艺表演,还正当街头表演一个公道。
李一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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