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订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 引入替代门槛

更新时间:19:30 2025-12-17 HKT
发布时间:19:30 2025-12-17 HKT

港交所(388)就有关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公众咨询刊发咨询总结,包括引入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及对所有发行人实施新的公众持股量汇报责任, 并对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施加额外披露规定,及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发行人,不会按现时规定被联交所停牌,而是其股份名称后将被加上股份标记(「-PF」)以资识别 。新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上市发行人。

引入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

港交所表示,在咨询期内接获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正资本等在内的43份非重复意见,在略作修订后将落实各项建议 。其中将会引入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即除了上市时规定须符合的百分比门槛外,发行人还可选用替代门槛来满足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类别,必须占上市股份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10%,及达至少10亿元的市值,以便为进行资本管理交易(例如股份回购),提供更大灵活度。

至于针对A+H发行人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H股的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H股总数(即A股及H股)的至少5%,或达至少10亿元的市值,以确保一直有足够数量的H股可供公众买卖。

翻查资料显示,按照现行规定,在公众持股量方面,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倘发行人于上市时预期市值超过100亿元,则可接纳较低的15%至25%公众持股量百分比。 针对A+H 发行人,无论何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25%。 

实施新的定期汇报公众持股量规定

所有上市发行人还将实施新的定期汇报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保留发行人须于年报中确认其有足够公众持股 量的现有规定下, 对所有上市行人施加额外的每月及每年 的披露责任。同时要求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承担额外的披露责任及限制其进行公司行动,包括发行人亦须在知悉公众持股量不足后刊发初步公告;及 在持股量不足情况下,刊发后续每月公告;及公众持股量不足发行人其每名董事,均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令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百分比进一步下降的行动 。港交所指,新的汇报规定,将提升透明度和鼓励发行人及时恢复公众持股量。 

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发行人加上股份标记

另外,参照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识别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发行人。港交所不会将这些发行人的股份停牌,但会在其股份名称后加上股份标记(「-PF」)以资识别。值得留意的是,若他们未能在18个月(GEM:12个月)的补救期内恢复公众持股量,港交所同样会将其股份除牌。 

港交所: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相信今次的改革将与早前设立的库存股份机制及自动股份购回计划框架等举措相辅相成,进一步提升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伍洁旋续说,与此同时,还加强了发行人对其公众持股量水平的汇报责任,并以更具针对性、以披露为本的措施取代停牌的做法;且亦保留将长期不合规的发行人股份除牌的权利,以期更有效遏止有关行为。这些措施将有助提升市场透明度,亦促使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及时恢复到所需水平。

伍洁旋认为,这次改革反映了港交所致力保障投资者和维持市场持正操作的决心,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领先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