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无业汉落药企奸女儿因不举事败 认8罪囚13年 官批恶行难用笔墨形容
发布时间:17:04 2026-10-20 HKT
53岁无业汉多次喂安眠药迷晕11岁女儿,肆意上下其手,企图强奸时则因不举而未能成事,另曾使用按摩棒犯案。无业汉早前承认企图强奸、非礼及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共8罪。法官陈庆伟今午于高等法院判刑指被告使用了大量安眠药令事主失去意识,更逐次增加剂量,对小孩而言其伤害不容轻视,被告企图强奸仅因其身体欠佳未能成事,然而与实际强奸并无二致,恶行实在难以用笔墨形容,终判囚13年。
被告求情感后悔羞愧
被告K.K.C.承认8罪,包括1项企图强奸罪、3项非礼罪及4项施用药物以获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为罪。辩方求情指被告生于香港,学历至中三,曾任职水电冷气工程,案发时无业,现时与妻子分居,此前曾有4项案底惟无一类同。辩方续指被告亲自撰文求情,感到极度后悔,又自觉羞愧,今认罪请求法庭轻判。
被捕后称犯案为测试警办案能力
陈官判刑指本案非常恶劣,事主仅得11岁左右,被告身为事主父亲,因利乘便于5个月内4次犯案侵犯事主,由抚摸到插入等使用了最严重方式,期间更下药令事主失去意识,即使事主苦苦哀求亦无法制止,被告恶行实在难以用笔墨形容。对于被告是否恋童一事,精神科医生及心理学家各执一词,但心理学家亦同意本案显示被告对幼童感兴趣,重犯机会高。被告被捕后曾辩解遭警方跟踪,故犯案以测试警方办案能力,陈官拒纳说法指不吻合心理报告内容,被告用药壮阳更与警方无关。
事主心理创伤及侮辱无异于强奸
事主事后因回忆过于痛苦,拒绝就创伤报告再次会面。陈官判刑指被告企图强奸,仅因其身体欠佳未能成事,然而与实际强奸并无二致,同样严重,被告严重违反诚信更须加刑,事主年纪尚轻,无力反抗,被告犯案时亦没有使用安全套,要求事主抚摸阳具,企图强奸罪以12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8年。另外,陈官指被告用手指及按摩棒插入事主私处,事主心理创伤及侮辱无异于强奸,肉体上仅避免感染性病或怀孕,非礼罪各以6年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至4年。
事主遭逐次增加迷药剂量后曾出现幻觉
陈官续指被告犯案时使用了大量安眠药佐匹克隆,令事主失去意识,更逐次增加剂量,对年幼小孩而言其伤害不容轻视,事主其后已经出现过幻觉,还有可能因为镇静效果而出现呼吸困难,故每项用药罪另判处2年监禁分期执行,8罪共囚13年。
案件编号:HCCC438/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