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打两女儿罚企过夜兼指示作假口供 中年父被裁定3虐儿罪成

更新时间:13:58 2026-10-14 HKT
发布时间:13:58 2026-10-14 HKT

46岁父亲涉去年殴打及要求两名女儿在屋外罚企过夜,另涉指示女儿向警方作假口供。他否认虐儿等5罪,经审讯后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3项虐儿罪成,另外1项虐儿罪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暂委裁判官刘日成直斥被告「一边作供,一边作故事」,指他声称十分紧张女儿,却在发现女儿失踪后安然在家工作,说法十分牵强,法庭毫不犹豫地拒纳被告证供。刘官押后判刑至11月11日,待索2名女童的创伤报告和被告的感化令报告。期间被告获准保释。

接纳12岁女儿证供

被告S.K.W.,被控3项对所看管儿童故意袭击罪、1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及1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

刘官指本案主要发生在去年7月29日(「7月事件」),和10月30日至31日(「10月事件」)。刘官分析指,2名到场处理「7月事件」的警员分别对于致电女童爷爷和到达案发大厦的时间,证供上互相矛盾。其中入职近28年的资深警长更称在处理高危失踪人士,即12岁女童Y时,无留意或询问她身上有否受伤,刘官形容是「有违常理」;法庭终拒纳两名警员的证供。

刘官其后指其中一名事主、12岁女童Y对于自己曾偷窃,及曾与其他男子有露骨对话等影响观感的事情直认不讳,Y作供并非武断或夸张,法庭全数接纳Y的证供。辩方挑战Y对受袭的形容与医疗报告不符,刘官反指无证据显示何等力度会导致何种伤势,伤势亦可因时间流逝而有减退,Y是在受袭后近1日才接受治疗,加上她年仅12岁,刘官认为Y对力度的理解未必与成人一样,故挑战并不成立。辩方另指Y为住家舍而诬告被告,刘官反驳Y并非一面倒说被告的不是,故不接纳上述说法。

被告证供自相矛盾

刘官指被告的证供自相矛盾,不符合客观证据。被告自辩称于去年10月31日凌晨发现2名女儿失踪后「咋咋临追出去」,然而刘官描述大厦闭路电视片段中被告「施施然」走往电梯方向,与被告声称的急赶完全不符。被告另表示曾到公园寻找女儿,但因身体状况「顶唔顺」而回家。刘官留意到闭路电视拍摄被告离开大厦,但他再次出现是在10月31日晚上10时许离开住所,法庭质疑被告是何时和如何回家?被告解释从闭路电视拍摄不到的后楼梯回家,刘官则认为被告「身体不佳」又怎会选择辛苦行9层楼梯回家,其说法不攻自破。

被告又表示因为「十分抗拒打搅到人」,故无在2名女儿离家后联络Y的朋友。刘官直言难以想像被告自称紧张女儿,却因怕打扰他人而不向最可能知道女儿去向的人询问一句;而被告解释因吸烟而行楼梯回家,明显是编作故事。刘官拒纳辩方指被告证供不合理皆因管教方式不同,坦言法庭能毫不犹豫地拒纳被告证供。

至于被告父亲的证供,刘官同样认为有令人怀疑之处,他作为父亲有动机为儿子说谎,但法庭接纳其有关「7月事件」的证供。由于被告父亲和Y就著7月29日警方到场时间等,证供有矛盾之处导致疑点,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刘官裁定发生于7月29日的故意袭击儿童罪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而发生于10月30日至31日间的2项故意袭击儿童罪和1项虐待或忽略儿童罪则罪成。

原涉虐儿及妨碍司法公正等5罪

3项对所看管儿童故意袭击罪指被告分别于2025年7月29日、10月30日至31日间,在佐敦某大厦单位内及走廊,⾝为超过16岁⽽对10岁的儿童X及12岁的儿童Y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故意伤害该X及Y,其⽅式相当可能导致该X及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于2025年10⽉30日与31⽇之间,⾸尾两⽇包括在内,在佐敦某大厦走廊,⾝为超过16岁⽽对X及Y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该X及Y,其⽅式相当可能导致该X及Y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

余下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则指,被告于或约于2025年7⽉29⽇,在香港意图妨凝司法公正,作出了⼀项或⼀系列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为,即指示Y向香港警务处作出虚假陈述。

案件编号:KCCC3035/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