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涉私藏女疑犯血液样本被控行为不当等罪 辩方盘问指被告上级管理马虎

更新时间:14:07 2026-08-25 HKT
发布时间:14:07 2026-08-25 HKT

25岁男警前年涉嫌把女疑犯血液样本藏于家中雪柜,一直未有交到政府化验所,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两罪,今于区域法院续审。男警同队警长供称,他不曾指示被告把血液样本放在雪柜,也曾多次追问被告有否送往化验所。辩方盘问时,指警长曾因容许下属随意放置证物而遭斥责,其队伍办公室内更疑有人饲养天竺鼠,质疑警长管理下属马虎。警长不同意。

警长称不曾指示被告将血液样本放家中雪柜

警长司徒绍贤供称,他在1987年加入警队,案发时驻大埔刑事调查队第三队,他曾在队内WhatsApp群组发讯息,提示队内调查警员须每日把证物记录在电脑系统及「日日清」证物。前年5月29日,他获被告告知女子X涉嫌酒驾,便着被告通知交通部。

至6月初,司徒得知X的血液样本由被告处理,他便多次追问被告,而被告在病假期间曾表示已处理。司徒称他从未指示被告毋须把血液样本交到政府化验所,亦不曾指示被告放在家中雪柜。

盘问时,辩方展示第三队办公室的平面图,指出办公室内有「房中房」,当中有督察赖冠文的座位,及另一位文书同事「Cat姐」的座位。辩方指「Cat姐」在工作上是赖的「左右手」,司徒同意。

辩方指同事着被告将血液样本任意「摆住先」

辩方指案发时连同被告在内,共有4名负责调查案件的警员,每人须处理120至160宗案件。司徒称不确定实际数字。辩方指,被告当时入队约3个月,他亦须接手上一任同事的工作,对他而言非常吃力。司徒称须视乎个人情况。

辩方指政府化验所在晚上不会办公,由于被告在前年5月29日完成录口供工作后已是傍晚,故无法把X的血液样本交到化验所,而「Cat姐」当晚曾发WhatsApp讯息给被告,着被告「你事鬼旦揾个位摆住先」、「但系唔好摆系我地个雪柜度啰」。司徒称不知道此事,又指他不会同意此指示。

警长否认对下属管理马虎不上心

辩方又展示另一相片,指其办公室内有同事饲养天竺鼠,并问警长是谁饲养。司徒初时称不肯定,其后表示应该是「Cat姐」所饲养。辩方亦指,该天竺鼠笼子是赖的办公室内。但司徒称肯定天竺鼠并非赖所养,因为赖没有向他提过。

辩方问到,司徒职级高于「Cat姐」,他有否跟「Cat姐」说过,不可在办公室内饲养天竺鼠。司徒表示没有。辩方续指,司徒对下属的管理马虎及「唔上心」。司徒不同意。

辩方另指,司徒案发时刻意提醒下属证物须「日日清」,是因为过去队内下属没有此习惯,更会随意放置证物,以致司徒在2024年5月31日曾被发出纪律报告,内容指司徒在2020年6月至10月曾容许下属没有妥善处理证物及输入电脑系统资料。司徒称不记得具体日期。

否认没有追问被告有关血液样本事情

辩方又展示被告在前年3月16日拍摄的办公室相片,显示被告刚上任时,其办公桌下有电线和光碟,上一任同事处理证物时随意放置证物在地上。司徒称他有留意下属如果处理证物,但承认没有查看下属座位桌下情况,称如果被他发现相关情况,他会立即要求下属交代。

根据司徒的手机WhatsApp记录,他在前年5月19日曾向被告发讯息,及至6月9日被告表示身体不适。辩方指当时司徒并没有追问被告有关血液样本的事。司徒同意WhatsApp记录没有,但称可能以其他方式追问。辩方指司徒也没有致电被告追问,司徒不同意。

辩方称被告因文件出错未能成功交付血液样本

辩方又指,如果司徒如此着紧血液样本,为何不自行查看电脑系统。司徒称因为他有太多案件要处理。辩方则指,其实司徒根本没有追问被告,而被告也从未表示已交到化验所。司徒不同意。辩方另指被告曾在前年5月30日把血液样本带到化验所,但因文件出错而未能成功交付。司徒称不知道。

被告程朗,原被控勒索、以威胁或恐吓⼿段促致他⼈作非法的性⾏为、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其中勒索和威胁他人非法性行为罪指被告涉嫌威胁女子X交出30万元、及威胁X性交,惟控方就该两罪不提证供起诉,现仅控被告公职行为失当及其交替控罪、妨碍司法公正罪。

控罪指,被告前年5⽉29⽇至7⽉17⽇身为警务处成员,无合理辩解⽽故意作出不当⾏为,即没有将X的⾎液样本提交政府化验所,⽽该⾎液样本与⼀宗在酒精浓度超过订明限度的情况下驾驶汽⾞的案件有关。

案件编号:DCCC241/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