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岁文员与13岁女童性交 官考虑双方年龄差距大 判囚4个月

更新时间:12:27 2026-08-05 HKT
发布时间:12:27 2026-08-05 HKT

36岁文员前年与13岁女童在私家车内性交,他早前承认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叶佐文今于区域法院判刑时,指被告案发时没有使用安全套,虽然女事主并没有怀孕或留下其他创伤,案件亦不涉及威逼利诱、剥削或违反诚信等因素,但考虑到双方较大的年龄差距,除判监以外并无其他合适刑罚,终判囚4个月。

官接纳被告以为X已满16岁

被告邓文廸,被控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11月3日与当时13岁女童X发生性行为。

被告与X于2023年因为朋友刘澄宇而认识,被告后来透过社交媒体Threads和Instagram接触X,根据两人之间的Instagram聊天纪录,X曾发讯息向被告表示她要「放学」和「考试」等。2024年11月3日晚上,X登上被告的私家车。2人后来在车内发生性行为,而被告并没有使用避孕套。同年12月,被告被捕,警诫下称「条女(X)同我讲佢07年08年出世」。

被告早前曾争议他在案发时相信X已年满16岁,进行「纽顿聆讯」后,叶官接纳被告当时主观地相信X已年满16岁,并以此作为判刑基础。相关判词提到,36岁的刘曾向被告表示X是其女友,这可能令被告有先入为主的印象,而被告后来疑遭X和刘勒索而报警,如果被告知道曾与他发生关系的X未成年,他理应不会报警。

双方年龄差距大除判监为最合适刑罚

辩方今进一步求情,呈上被告还押期间所写的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及深刻反省,望法庭考虑社会服务令。辩方早前求情亦指被告没有案底,本案属单一事件,事件令他感到羞愧及承受心理压力。

叶官判刑时,指案件不涉及威逼利诱、恐吓、剥削或违反诚信等因素,被告亦没有预谋犯案,虽然被告案发时没有使用安全套,但X并没有怀孕,也没有留下不能逆转的精神创伤。对于辩方求情判处社服令,叶官考虑案例后,认为X的外表虽算成熟,但不足以成为强烈求情因素,而且X案发时仅13岁,被告比她年长很多,除判监以外并无其他合适刑罚,终判囚4个月。

案件编号:DCCC840/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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