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假毕业证书申优才 官指招认内容含有不公不可呈堂 内地女无罪释放
发布时间:14:09 2026-08-04 HKT
46岁持双程证女子涉嫌虚报曾就读泰国皇太后大学,以虚假毕业证书企图误导入境事务处被控,否认1项串谋诈骗及1项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虚假陈述罪受审。控辩双方同意调查员记事册招认内容呈堂与否属定罪关键,辩方今日于沙田裁判法院反对呈堂,指调查时「问晒先、认晒喇,先话你其实可以揾律师」,招认内容不公平不自愿不准确。裁判官黄国辉下午裁决指调查员未发羁留人士通知书便查问被告,相关记事册招认内容又千疮百孔,诸多遗漏,裁定招认不可呈堂,被告表证不成立,无罪释放。
未发羁留人士通知书就查问 招认内容千疮百孔不可呈堂
黄官裁决指潘瑞安记事册招认内容千疮百孔,有多方面遗漏,亦没有跟从保安局查问指引,解释指记事册中没有纪录完结时间,没有要求被告按格式写3段声明,也没有确认被告母语,更没有即时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就查问被告。黄官强调潘瑞安警诫后直接发问调查,没有即时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讲解被告权利,做法本末倒置。
黄官指潘瑞安自以为可以用普通话与被告沟通,然而潘瑞安普通话只得中小学程度,没有经过任何考核或证书,质疑潘瑞安无法准确听讲普通话。黄官续指潘瑞安还在庭上示范用以普通话读出「有咩解释?」、「对计划中递交的文件有咩认识?」反驳指但凡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普通话中没有「咩」字。黄官再指虽然之后潘瑞安安排了普通话传译员覆读记事册内容,惟反问潘瑞安何不一早安排传译。黄官终同意招认内容含有不公,剔除招认不可呈堂。
由于控方同意控罪元素之中虚假之处依赖被告招认,而招认既已不可呈堂,黄官遂被告表面证供不成立,无罪释放。辩方无讼费申请。
入境事务助理称用普通话提问被告「有咩解释」
调查行动组入境事务助理员潘瑞安昨作供指,去年8月11日接手处理被告蒋林霖时以普通话对答,先警诫再查问被告,在记事册上逐条问答抄写。盘问下潘瑞安交代自己只曾于中小学学习普通话,录取供词时有普通话传译员从旁协助,确保准确。辩方指普通话中没有「咩」字,引述记事册当中对答包括「有咩解释?」、「对计划中递交的文件有咩认识?」潘瑞安应辩方要求即席示范,以普通话读出上述说话。潘瑞安承认未曾问及被告是否懂得繁体字、母语为何。
注册普通话翻译陈秀萍今作供指,同日下午应召到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为潘瑞安调查被告时提供普通话翻译,向被告解释及覆读潘瑞安记事册内容及其他文件。辩方盘问时引述陈秀萍证人供词,当中指陈秀萍曾覆读羁留人士通知书再交予被告阅读1次,惟潘瑞安记事册内容只曾提及覆读,没有提及曾交予被告阅读,陈秀萍今指按照过去多次做法,当时理应有交予被告阅读。
辩方指被告当时神情不佳、流泪,陈秀萍曾与被告聊天,问及被告从何而来,陈秀萍今表示不记得。辩方再指陈秀萍当时曾向被告称「冇事嘅,唔使担心」,被告持续咳嗽下,陈秀萍向被告提供口罩,陈秀萍今否认。陈秀萍最后指普通话中没有「咩」字,广东话「有咩解释?」、「递交的文件有咩认识?」普通话理应翻译成「有甚么解释?」、「递交的文件有甚么认识?」
完成招认才提醒有权找律师 官质疑入境处职员做法
入境事务主任余鉴泉当日带队到高铁西九龙站接手处理被告,盘问下承认没有指示下属潘瑞安在场调查被告,惟有指示潘瑞安「问佢有咩想讲」,得出记事册招认内容,再三追问下余鉴泉同意记事册招认内容亦属调查一部份。被告在场完成记事册招认后,潘瑞安方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予被告,余鉴泉没有正面回应此事是否构成疏忽,裁判官黄国辉质疑余潘等人事后孔明,被告完成招认才提醒被告有权利安排律师等。
控辩双方同意记事册招认内容呈堂与否属定罪关键,辩方反对呈堂指其内容不公平不自愿不准确,解释指被告早被处方列为目标人物,潘瑞安调查时未问及被告母语为何,便自行决定以普通话对答,「问晒先、认晒喇,先话你其实可以揾律师」,质疑潘瑞安故意不及早发出羁留人士通知书予被告,对被告非常不公。辩方续指普通话中没有「咩」字,潘瑞安作供时明知犯错仍撒谎「死顶」,故认为记事册招认内容不准确,不应呈堂。
被告蒋林霖被控2025年某一天,与其他人串谋诈骗入境事务处处长及其人员,即借着不诚实地及虚假地,向处长及其人员表示,曾获泰国皇太后大学颁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在原本不批准的情况下批准被告、其配偶季正新、女儿汤衡根据优秀人才计划进入香港;以及同年8月11日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明知为虚假或⾃⼰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即声称于2019年⾄2021年间 ,在中国内地以远程⽅式完成泰国皇太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案件编号:STCC3163/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