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瑞银副总监挪用客户逾1.3亿元判囚10年 质疑刑期过重上诉遭驳回
发布时间:16:41 2026-07-22 HKT
前瑞银香港分行副总监孙健荣,非法转走内地客户逾1.32亿元人民币,承认2项洗黑钱罪后被判囚10年。孙提上诉质疑法官错误把洗黑钱金额订为约1.35亿元,但洗黑钱总额实质应只有约6330万元,导致判刑明显过重。上诉庭今颁判词指,被告认罪时承认约1.35亿元均其洗黑钱所得,辩方试图重改承认事实并不合理,也违背了认罪协议的基础,另认为案件涉及跨境国际元素、金额庞大,而且利用职业身份违反诚信,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及客户信任,判囚10年并无不当,也非明显过重,遂驳回其刑期上诉。
欲以上诉修改已承认事实撮要做法不可接受
上诉方要求法庭重新界定洗黑钱金额只有约6330万元,但上诉庭认为孙健荣认罪时已承认洗黑钱金额为约1.35亿元,上诉方试图透过上诉修改孙健荣已承认的事实撮要,做法不可接受。而且辩方在原审时没有争议已承认的洗黑钱金额,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按孙健荣承认的事实来裁定本案洗黑钱金额为约1.35亿元并无错误。
上诉庭强调认罪通常由控辩双方协商并签订承认事实,必须真实反映犯罪事实,控辩双方不得歪曲事实以争取轻判,孙健荣认罪时已承认洗黑钱金额为约1.35亿元,有关金额不能事后推翻或重写。任何挑战量刑事实基础的上诉理由,也必须准确反映认罪协议及承认事实撮要。
判囚10年非明显过重或违反法律原则
上诉方认为本案应仅判囚5年3个月。惟上诉庭指出,法庭量刑时不仅取决于涉案金额,还需考虑罪行的性质及刑罚、被告的知情程度、跨境或国际因素、是否属有组织犯罪集团、交易次数及持续时间、犯罪的复杂性与计划程度、被告的角色与行为等。
上诉庭认为本案属精心设计、金额庞大、涉及多个帐户及多次交易、持续时间达两年、涉及跨境操作的洗黑钱计划,而且孙健荣在临近审讯才认罪,没有显示出真诚悔意,认罪扣减不应超过20%。上诉庭认为两罪整体量刑起点应为12年6个月,认罪扣减20%后判囚10年,故刑期与原审相同,裁定判囚10年并非明显过重或违反法律原则。
案件编号:CACC147/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