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女职员涉拾遗不报偷手袋 辩方称真诚相信手袋已被遗弃

更新时间:13:10 2026-07-06 HKT
发布时间:13:10 2026-07-06 HKT

56岁康文署女职员涉今年1月于柴湾某休憩处拾遗不报,偷窃内有多张信用卡及现金的手袋,涉款逾6千元。女子否认一项盗窃罪,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辩方争议被告真诚相信涉案手袋是遗弃物,并非不诚实地偷窃,被告亦非自愿作出招认。辩方另指被告愿意赔偿事主的损失,向事主表达歉意。负责拘捕及录口供的警员供称,被告在录口供时表现正常,警员有容许被告致电家人,但他无记录通话时长。案件下午续审。

事主丢失手袋遭被告拾获

被告陈淑芬,被控于2026年1月5日,在香港岛柴湾教堂街休憩处出入口外偷窃一个黑色手袋,内含一张香港身份证、一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一张驾驶执照、8张信用卡、一张提款卡、2,000港元现金、一枝按摩枪、6条锁匙、4张门闸卡,而上述物品为邓丽琼的财产。

承认事实指,邓丽琼于案发当日晚上离开筲箕湾形荟商场,当时携有一架手推车,上面摆放了邓的手袋,内含涉案物品。同日稍后时间,邓途经柴湾教堂街休憩处出入口外,其手袋掉在地上,惟邓继续离开。被告其后经过同地并拾起涉案手袋。邓就著多张信用卡向银行报失及申请停用,获告知无未获授权的交易,邓在事件中损失6,250元。被告于今年1月7日被拘捕。

辩方争议招认自愿性又指被告未获警诫

辩方反对被告招认的自愿性,指当时被告处于极度惊恐、精神状态极差,她曾多次表示患情绪病,需服用镇静剂等药物,均遭警员拒绝。辩方又指被告前往警署的途中警员未有对被告作出警诫,而在会面室中,被告曾表示自己不是贪心,但警员仍记录被告「一时贪心」。辩方续表示在搜屋及录口供时,被告遭警员以粗口相对,及责备「唔好玩嘢」,警员未有给予被告时间阅读其证供和相关文件,或让她致电家人。

负责拘捕的李姓男警员供称,在1月7日截查并拘捕被告后,他曾作出警诫,当时被告声称在地上拾起涉案手袋后乘巴士,因当时手上有多件重物,故她不知道手袋跌在何处,她无把手袋带回家。李续指,在警署会面室中向被告发出《发给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并且曾逐项解释被告的权利,李相信被告明白内容后签署,他无印象被告有否口头回答明白。

案件编号:ESCC307/2026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