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向3岁女儿展示色情影片及摸胸 六旬父非礼等两罪脱 官指事主证供前后不一

更新时间:16:07 2026-07-02 HKT
发布时间:16:07 2026-07-02 HKT

六旬父亲疑于2015年至2016年间向当时3岁女儿展示色情影片,及涉嫌在女儿11岁时非礼其胸部及臀部,又向女儿表示「当你长大一点后,我会跟你结婚」及造一个婴儿。涉案父亲否认猥亵侵犯等两罪受审,法官练锦鸿今于区域法院裁定两罪不成立,指女事主证供前后不一,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但重申证据不足以让法庭作出毫无合理疑点的判决,这与被告事实上有否犯案并无直接关系;被告早前另承认虐儿罪,保释至7月24日判刑。

69岁被告N.M.S.,否认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及猥亵侵犯两罪,控罪指他于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某日,在荃湾某单位向3岁女童X,作出严重猥亵作为;及于2024年初某日猥亵侵犯当时11岁的X。

X称没向母亲投诉遭非礼因不想阻吃饭

练官今裁决指,X在辩方盘问下,承认被告向她展示男女裸体相片一事发生于她就读幼稚园时,她对此事记忆不清楚及不准确;对于非礼事件,X在录影会面中称当时母亲Y外出上班,但辩方盘问下X却称Y当时在煮饭。

练官指香港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宁纵毋枉,虽然理解X年纪较轻,但基于法律原则,法庭须采用同一准标去衡量其证供是否达毫无合理疑点。练官提到,就非礼事件,X曾称当时很愤怒及想杀死被告,亦称因为不想阻碍Y吃饭,故当时没有向Y投诉,这并不合理。

证供前后不一疑点利益归被告

X的证供缺乏细节和前后不一,虽然练官不排除当中有部分是事实,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法庭唯一能作出的判决,便是不能接纳其证供,但这与被告事实上有否犯案并无直接关系。练官最终裁定被告两项罪名不成立。

不过,被告另曾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用腰带打X的小腿2次,令X小腿疼痛及流血。他早前承认虐儿罪,今续准保释至7月2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

案件编号:DCCC1421/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