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助理涉偷惩教所电视 被告同意未有确保获得监督批准 将物资携离监狱不需「大闸纸」

更新时间:14:02 2026-06-30 HKT
发布时间:14:02 2026-06-30 HKT

3名惩教助理涉嫌于前年3月私自取走东头惩教所内4部电视机,并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电视,再以垃圾车运到其中1人的宿舍单位。3名惩教助理否认入屋犯法等3罪,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屈丽雯早前裁定表证成立,案件今(30日)续审。49岁首被告自辩称获一级惩教助理批准搬走电视,惟不知道搬电视是否获监督批准,他同意自己未有确保监督是否批准。

被告依次为49岁二级惩教助理胡汉杰、52岁一级惩教助理胡裕辉及49岁一级惩教助理文伟杰。

胡汉杰接受控方盘问时表示,获告知储物室内有许多部电视,故请示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可否拿给「伙计」,获得批准后胡汉杰便开始搬运电视。胡汉杰指不清楚由谁人采购涉案电视,在案发当日之前不知道储物室内有甚么。胡认为邓万昌作为负责储物室的最高级职员,有足够权限批准搬运电视。

视乎实际情况跟从条例及规则

胡汉杰随后确认曾在学堂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包括监狱条例及规则,惟不记得当中内容。胡同意执行职务需跟从条例及规则,但「觉得好难跟从,好难做嘢」,他会视乎实际情况「可以跟到咪跟」。胡同意监狱保安要求高,进出的措拖严谨。

控方提出在《监狱规则》 第74条中,惩教署人员除为执行职责或获监督授权外,不得将任何属私人或政府财产的物品带进或携出监狱。胡汉杰确认邓万昌并非监督,而在获邓批准后,他不知道邓会否去寻求监督批准。控方指出邓仅是「有可能」获监督授权,胡汉杰称「你可以咁讲」。胡认为不是他的责任去联络监督,但同意自己未有确保获监督批准。

首被告胡汉杰认为,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作为负责储物室的最高级职员,有足够权限批准搬运电视。图为邓万昌。资料图片
首被告胡汉杰认为,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作为负责储物室的最高级职员,有足够权限批准搬运电视。图为邓万昌。资料图片

将物资携离监狱不需「大闸纸」

胡汉杰认为邓万昌作为批准他搬走电视的人,应该由邓联络监督,「佢批,咪佢联络」。胡汉杰续指,在一些情况下将厕纸等物资携离监狱不需要「大闸纸」(gate pass),他形容是常态,无人决定需否获得监督批准。胡汉杰觉得电视也属物资,惟他表示不清楚甚么需要经监督批准。

控方质疑当日胡汉杰首次请示邓万昌搬电视,在未有提及涉及多少部电视时,邓便即时批准,胡汉杰觉得并不奇怪。胡汉杰另同意当时邓未获监督批准,他不觉得不合理,相信邓之后会索许可,又称「如果佢通知我监督唔批,咁咪唔会搬」;胡否认当时未获授权便搬电视。

胡汉杰同意搬运电视并非其职责,「但系关心同事」。控方又提及胡汉杰本在警诫供词中称是二级惩教助理霍国光指示他运送电视到宿舍,在庭上改称是一级惩教助理魏国亮,胡汉杰解释在看到闭路电视片段才想起。

离岗位无请示值日官

胡汉杰表示他在搬运电视时有放下「架撑」,故被告文伟杰知道他会离开,但胡汉杰确认无向文询问可否离开岗位,亦无向值日官获取授权。

控方质疑惩教所大闸主管洪景阳无检查垃圾车上的电视、无向胡汉杰询问细节,是不合理,胡汉杰回应有表明搬电视,而不检查则是洪的责任。胡汉杰否认在未获授权下叫人打开储物室,并意图偷窃电视。

被告胡汉杰一方的案情完结,案件于周四(7月2日)续审,预料被告胡裕辉将会自辩。

胡汉杰及文伟杰被控于2024年3月15日,作为侵入者在进入建筑物的部分(该部分名为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三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胡裕辉被控于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即知道或相信属于他人财产的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从事或协助另一人或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不诚实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汉杰及胡裕辉再被控于同日,未经授权而将4部电视机携离东头惩教所。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