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助理涉偷惩教所电视 被告同意未有确保获得监督批准

更新时间:14:02 2026-06-30 HKT
发布时间:14:02 2026-06-30 HKT

3名惩教助理涉嫌于前年3月私自取走东头惩教所内4部电视机,并指示在囚人士用黑色垃圾袋包住电视,再以垃圾车运到其中1人的宿舍单位。3名惩教助理否认入屋犯法等3罪,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屈丽雯早前裁定表证成立,案件今(30日)续审。49岁首被告自辩称获一级惩教助理批准搬走电视,惟不知道搬电视是否获监督批准,他同意自己未有确保监督是否批准。案件下午续审。

被告依次为49岁二级惩教助理胡汉杰、52岁一级惩教助理胡裕辉及49岁一级惩教助理文伟杰。

胡汉杰接受控方盘问时表示,获告知储物室内有许多部电视,故请示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可否拿给「伙计」,获得批准后胡汉杰便开始搬运电视。胡汉杰指不清楚由谁人采购涉案电视,在案发当日之前不知道储物室内有甚么。胡认为邓万昌作为负责储物室的最高级职员,有足够权限批准搬运电视。

视乎实际情况跟从条例及规则

胡汉杰随后确认曾在学堂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包括监狱条例及规则,惟不记得当中内容。胡同意执行职务需跟从条例及规则,但「觉得好难跟从,好难做嘢」,他会视乎实际情况「可以跟到咪跟」。胡同意监狱保安要求高,进出的措拖严谨。

控方提出在《监狱规则》 第74条中,惩教署人员除为执行职责或获监督授权外,不得将任何属私人或政府财产的物品带进或携出监狱。胡汉杰确认邓万昌并非监督,而在获邓批准后,他不知道邓会否去寻求监督批准。控方指出邓仅是「有可能」获监督授权,胡汉杰称「你可以咁讲」。胡认为不是他的责任去联络监督,但同意自己未有确保获监督批准。

胡汉杰及文伟杰被控于2024年3月15日,作为侵入者在进入建筑物的部分(该部分名为赤柱东头湾道70号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三号饭堂储物室)后,在该处偷窃4部电视机。胡裕辉被控于同日知道或相信某些货品是赃物,即知道或相信属于他人财产的4部电视机是赃物,而不诚实地从事或协助另一人或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赃物保留、搬迁、处置或变现,不诚实地作出如此安排。胡汉杰及胡裕辉再被控于同日,未经授权而将4部电视机携离东头惩教所。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