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指控违约案 官今判张柏芝胜诉兼得讼费
发布时间:14:36 2026-06-16 HKT
女艺人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及经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禀高等法院控告,指称张柏芝收取预支的4276万元片酬后,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并违反经理人合约。经审讯后,法官欧阳浩荣今午(16日)于高等法院宣判张柏芝胜诉,兼得讼费。
原告为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柏芝。入禀状指,2人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别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先后预支共4276万元片酬予张柏芝,要求张柏芝需参演共6部电影。惟余指张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索偿至少1,276万元。辩方则争议该《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属伪造,张在合约上的签名也是他人假冒,而后来亦是余选择不再找张出演。

张柏芝指对新亚洲娱乐清盘并不知情
欧阳官交代背景指,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由余毓兴担任董事,直至2013年清盘,另行委任清盘人。张柏芝2011年急需4,000万港元来购入价值1.28亿元的本地物业,因此同年7月10日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在内地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收取了4,000万港元,翌日便透过名下公司便利捷有限公司购入物业。翌年5月中,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余毓兴与张柏芝3方签订了《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
欧阳官概述双方争议有二:首先,余毓兴一方指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余毓兴以个人名义与张柏芝签约,成为对方「唯一及独有的全球地区的经纪人」,为期8年,直至2019年为止,条款中订明会预支4,000万元予对方。其后3年余毓兴一方作为经纪人,一直为张柏芝安排娱乐工作,双方摊分收入。2014年中,余毓兴以个人名义与张柏芝同意更新《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以《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代替,由余毓兴名下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代替自己担任张柏芝全球独有经纪人,并延续权责。
然而,张柏芝反驳指从未与余毓兴或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只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为期5年,并因此收取了4,000万港元,并持续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合作及分享利润,而非余毓兴个人。张柏芝质疑余毓兴一方呈堂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中的签名并非出自自己手笔。张柏芝指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2013年清盘时,自己并不知情,仍以为余毓兴一直代表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安排娱乐工作,此后再签署《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皆因受余毓兴失实误导,以为基于税务利益而要签约,并质疑余毓兴明知而误导自己,因此《全球独家演艺经纪协议(补充合约)》由始至终均属无效,故从未违约。

官批余毓兴作供冗长又回避问题
欧阳官分析指余毓兴证供难以置信,解释指余毓兴作供时发言往往非常冗长,然而却没有直接回应问题,因为余毓兴根本无话可说,而且余毓兴表现回避。欧阳官批评余毓兴证供前后不一,例如先承认辞职加上版权诉讼引致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清盘,后却否认同一说法;曾谈到与张柏芝签约基于互信,却又对张柏芝信用有保留;到底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是否《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合约方一事上,余毓兴先是否认,后来又指在合约上加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去「提供保障」,无论书面供词还是庭上证供均说法不一。余毓兴在微信语音讯息中毫不犹豫主张制造假文件误导税务局,欧阳官认为从中可见余毓兴缺乏商业道德。
至于张柏芝,欧阳官分析指其证供虽然有时冗长迂回,但只因其旨在提供完整脉络,而不是回避问题,加上张柏芝回应盘问时不加思索,相信其在说真话。再者欧阳官指张柏芝个人生活及工作均非常依赖私人助手周静仪,言听计从,从不过问,即便是签约亦如是,因此认为其证供价值有限。可是欧阳官认为张柏芝证供相对可信,所以接纳张柏芝一方说法,而涉案4,000万元款项亦由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支付,裁定张柏芝只曾与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
至于另一项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毓兴一方指曾履行合约,向张柏芝支付了276万元,张柏芝却无意接拍2部电影履行合约。欧阳官指出余毓兴一方没有呈堂涉案支票或其他证据,加上其证供不可信,因此无法证明曾经向张柏芝支付过276万元,说法不能成立。欧阳官终判张柏芝胜诉,兼得讼费。
胜诉方张柏芝透过经理人表示「没有任何回应」。
案件编号:HCA1227/2020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