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 控方结案陈词指定罪前提为被告在港煽动且有人在港接收 是否衷心追求民主与案无关
发布时间:12:27 2026-05-18 HKT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控方今早于西九龙法院结案陈词,援引《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来诠释控罪中「推翻」字义,说明本案定罪前提为被告在香港煽动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而受煽动者主要为香港人。控方指被告不只悼念时挑起他人情绪,还意图煽动且相信他人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行为,故已超越人权法律界线,即使衷心追求民主或平反云云均与案无关。
控方引词典内容诠释「推翻」有彻底否定已有说法之意
案件由《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黎嘉谊及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等代表;辩方由破产管理署委任资深大律师林芷莹代表支联会,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邹幸彤亲自行事。
李官先提到上周五向控辩双方提问到,《香港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文订明「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当中「推翻」字眼当作何解?加上「破坏」字眼又有何不同?另外,李官指邹幸彤书面结案陈词中,争议《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法权,质疑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受煽动行为须否发生于本港之内,因为国家政权明显属全国事务。李官再引述邹幸彤又争议宪法限制政府还是人民,人民可否违宪,并提到《香港国安法》条文订明要保障人权。
黎嘉谊回应指上诉庭曾于吕世瑜上诉案援引《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来诠释《香港国安法》字眼,诠释「推翻」为推倒、打倒、彻底否定已有说法、结论、决定。黎嘉谊进一步指须综观法例全文,根据控方案情,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主张推翻一党专政,语境与推翻中国根本制度及中国中央政权机关一致,而犯案手段不一定要涉及武力,参考民主派初选案裁决,以违反《基本法》方式亦可。
控方:被告衷心追求民主或平反云云与案无关
黎嘉谊指本案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前提为被告在香港煽动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黎嘉谊续指至于受众在香港受煽动的话,则受《香港国安法》第36条管辖,当中指「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黎嘉谊解释另一方面若受众为香港居民等,即使在境外受煽动,亦受《香港国安法》第37条管辖,当中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黎嘉谊说明控方案情指本案中受煽动者主要为香港人。
黎嘉谊再回应指人民无法违反宪法,本案控罪指被告以非法手段推翻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等,宪法只是控罪基础,作为一个控罪元素。黎嘉谊续指本案不是针对被告宣扬思想,而是言论结社自由非绝对,被告不只悼念时挑起他人情绪,还意图煽动且相信他人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行为,故已超越人权法律界线。黎嘉谊指被告衷心追求民主或平反云云与案无关,毋须分辨是非,本案指控被告利用此等议题犯案而已。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何俊仁开审前认罪。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