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分手后公开亲密照并勒索人夫260万 情妇被裁6罪成 还押5.28判刑

更新时间:11:33 2026-05-04 HKT
发布时间:11:33 2026-05-04 HKT

已婚男董事2021年发展婚外情,1年后因情妇要求购买保时捷汽车而分手。情妇之后涉嫌上传二人合照剪辑而成的影片到网上,更涉嫌勒索男董事共约260万元。情妇早前否认「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及勒索等6罪受审,今于西九龙法院(暂代区域法院)被裁定全数罪名成立。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徐绮薇裁决指,被告的证供前后矛盾及与客观证据不符,若被告只想要事主联络她,公开二人的亲密合照并非合理寻人方式,被告亦无必要遮掩其容貌。法官押后求情及判刑至5月28日,待为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

被告证供多处自相矛盾反复不定 

法官拒纳被告证供,认为她在多个议题上的证供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亦与客观证据不符。首先被告声称于2022年5月19日与事主X仍属情侣,法官难以理解被告在此情况下需要暗中录音,若X发现后不反对,被告毋须中断录音。而被告又指她与X在5月23日仍「有倾有讲」,X甚至提出替被告缴付保险费。法官认为若上述情况属实,X不会在翌日向被告发出要求永久保密并终止关系的协议书,因此被告的说法明显自相矛盾。

坚称无分手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官明言最不合理的是,被告收到协议书后无作出质疑,反而第一时间关注另一份保单的金额,其后再主动传送保费单予X的助理Y;被告更在之后的回复中提及自己无骚扰X的家人。被告的反应显示她已知悉及理解协议书的内容。从客观事实而言,X长时间不回复被告及「拉黑」她的微信,法官认为足以反映X欲终止二人的情侣关系。而X透过助理向被告发出协议书,明确要求永久保密并终止关系,亦显示X不想婚外情曝光,惟被告坚称无分手,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法官又指出,被告同意在Y要求移除「五月的影片」时照做,她至少在2022年5月16日已知X介意关系曝光,但被告之后一再改口称5月24日收到协议才知悉,反映她有意掩饰自己早知X介意婚外情曝光的事实。

若上传影片只为联络事主何必遮掩容貌

被告曾解释上传「五月的影片」是为了使被告联络她,法官不能理解若被告只想联络X,她无必要遮掩自己容貌,亦无理由不在影片加入任何要求X联络的字句。法官表示公开亲密照并非合理寻人方式,被告所说的动机不符合行为。被告就从X收取80万元的用途,多次改变证供,已被证据推翻。

被告证供反复刻意回避对自己不利事实

法官其后提及被告就著「甩」字的解释牵强,和录音内容不吻合。被告在多段录音中以「甩」或「飞甩」形容X的行为,然而当控方指出「甩」字反映被告知道X欲分手时,被告却改称意思是「不理会她」。被告一度质疑誊本出错,又改口自己当时说「撇」等字眼,在被提醒控辩双方已同意誊本准确性后,被告终放弃争论,承认「甩」和「飞甩」均指X想分手。法官认为被告说法反复,刻意回避对她不利的事实。

录音纪录反映有意识地利用事主把柄施压勒索

被告庭上多次回避解释「爆大镬」及「一镬熟」,声称「爆大镬」指她会自杀,惟法官留意到录音及Whatsapp讯息中,均从未出现自杀相关内容,被告的解释显然属临时创作。

法官裁定在2022年5月15日至30日间,被告声称掌握X的住址、X母亲的资料等,而威胁X提供60万元。法官续指,同年6月6日至9日的多段录音中,被告清晰有条理地讨价还价,这反映被告有意识地利用X的把柄施压。法官列举被告多次作威吓言论,如「佢唔嚟见我,我一定爆佢大镬」、「大家一镬熟啰」等。法官裁定被告利用公开婚外情作威吓,持续对X施压,迫使他答应被告索取200万元的要求,两项勒索罪成。

不甘被事主「拉黑」制作并公开亲密影片

法官信纳X于2022年初已明确向被告表达欲终止关系的立场,但被告拒绝接受并在2022年3月电话通话中表示,若X不见她「后果自负」。X「拉黑」被告后,被告心有不甘而在5月制作并公开「五月影片」,将「后果自负」的威吓付诸行动。而被告在6月5日目睹X与另一女子同行后制作「六月影片」,不顾劝告拒绝下架,直至6月17日收到100万元后方移除;法官表示行为模式反映被告利用影片作施压及报复的工具。

发布影片令事主及家人受伤害裁定罪成

法官指涉案另外2段影片的相片和表情符号等,均与「六月影片」一致,而被告一直是拥有亲密相片及素材的唯一一方,因此法官裁定被告制作并上载涉案4段影片。法官裁定,影片清楚展示X的容貌及中英文姓名,并配以贬损性字眼,影片的发布已令X及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4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成。

5月28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押后求情及判刑至5月28日,另提及被告作供时声称有向精神科医生求诊,因此会为被告索取背景及精神科报告,押后期间被告须还押。

45岁被告李燕林,报称任职美容师,否认4项「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罪及两项勒索罪。控罪指,被告于2022年5月15日至16日、6月5日至17日、9月27日至11月15日、以及2023年3月16日至27日,在香港未获资料当事人X的相关同意下,披露X的个人资料,即其姓名及显示其容貌的影像,意图导致X或其家人蒙受指明伤害;于2022年5月15日至30日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币 60万元;及在2022年6月5日至17日以恫吓的方式要求X交出港币200万元。

案件编号:DCCC842/2023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