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电脑资料阻竞委会调查 清洁公司女职员罪成囚2月上诉遭驳回

更新时间:16:54 2026-04-24 HKT
发布时间:16:54 2026-04-24 HKT

53岁清洁公司女职员在竞委会持法庭手令到办公室搜查时,试图从电脑中删除与调查相关的档案。女职员早前否认处置及隐藏文件罪受审,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监2个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诉质疑根据手令,调查人员要求被告提供文件属越权。暂委法官王诗丽今于高等法院裁决。指在手令列出的其中4项权力只是概括说法,并非确实限制,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须即时服刑。

辩方上诉时质疑手令效力,指手令只是赋予竞委会调查人员《竞争条例》第50条下的其中4项权力,意味著手令不容许调查人员行使条款中其他权力,因此要求被告提供文件属越权行为。王官指若有如此重要限制理应在手令内指明,然而手令中没有表明。相反,手令明确指出竞争事务委员会向法院承诺会提供手令连同条例文本予处所占用人才发出手令,假如手令只是赋予4项权力,则4项权力已列于手令内,法庭无需考虑竞委会的承诺才发出手令。

王官更留意到《竞争条例》第50(1)(d)条「根据第48条发出的手令,授权该手令所指明的人强行移走妨碍该手令的执行的任何人或物件」。若根据上诉方的说法,手令亦禁止调查人员行使此项基本权力,若有处所人士将杂物置于处所入口阻碍相关搜查,该手令便会因欠缺权力「移走」而变得无所用处,明显于理不合。因此王官认为在手令第一个段落所列出的4项权力只是概括说法,并非确实限制了手令根据第50条所赋予执行人员的权力。

女被告雷妙贞报称任职文员,被控于2019年9月23日,在位于荃湾有线电视大楼内的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身为香港工商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雇员,被要求向竞争委员会提交由原讼法庭于2019年9月18日发出的「进入搜查令」下的文件,故意或忽视后果处置和隐藏香港商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根据手令须向竞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5份文件。

案件编号:HCMA124/2025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