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受13岁少女吸引主动搭讪后性交拍片 36岁男认3罪 官索被告心理报告下月判刑
发布时间:12:41 2026-04-21 HKT
36岁男子称因觉13岁少女吸引而主动结识,二人到粉岭某单位看电影后性交,期间男子以手机拍摄性交过程,少女其后向社工透露事件揭发本案。男子原被控强奸罪后获改控,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承认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等3罪,辩方强调事件不涉暴力或恫吓,明显是你情我愿。区域法院暂委法官李志豪指出本案涉及多项加刑因素,另考虑到事主的年龄,因此押后判刑至5月8日,期间为被告索取心理报告,被告须还押。
与13岁X性交体内射精 被告:你情我愿无强奸
案发时36岁的被告刘澄宇,承认两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在粉岭皇后山邨某单位,两度与13岁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制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张相片及3段影片。
案情指,被告于2024年8月31日在天水围一间快餐店与X搭讪,声称想识朋友及可带X游车河,X同意并上车,被告带X到粉岭皇后山邨的住所。两人起初在梳化上看电影,其后转移至睡房。他们躺在床上,被告随后脱掉自己及X的衣服,二人性交约5到10分钟,被告无戴避孕套及在X体内射精;X见到被告拿著手机,才知他曾拍摄性交过程。翌日被告送X乘搭的士离开。X同年9月向社工透露事件,事件报警处理。被告于10月15日被警方以强奸罪拘捕,警诫下称「我同佢你情我愿,我无强奸佢」,警方另从被告的电子装置中搜出涉案的3张相片及3段影片。
被告在警诫录影会面表示,他在8月30日前往与家人吃饭途中见到X,他觉得X吸引故上前结识,二人交换微信。其后他们相约翌日在天水围一间快餐店见面,X向被告表示可以迟回家甚至不回家,又答应当被告的女友。随后二人到被告的住所,起初他们观看Netflix及饮啤酒,期间X呕吐所以脱下衣物让被告清洁。
无套性交兼拍片 称出于好奇仅供收藏
被告与X之后同床而卧,初时相拥其后接吻,被告在X同意下与其两度性交。X曾问被告为何不使用避孕套,及表示不想毕业前生子。X见到被告以手机拍摄后叫停,被告照办。被告声称出于好奇而拍摄相片及影片以供收藏,他未曾与人分享,该些相片及影片纪录了性交过程。
辩方已呈交书面求情,望法庭考虑涉案影像只拍摄到性交活动,虽属第四级儿童色情物品,但当中无显示X的样貌或男女性器官,影像份量亦不算多。法官随后表示X年仅13岁、被告无使用避孕套、在体内射精等均属加刑因素,辩方表示明白,仍望法庭考虑被告曾问X的年龄,当时X回答称17岁;及被告无发放涉案影像的意图等而酌情轻判。
辩方其后指,曾有案例中犯案者与事主的年纪差较少,犯案者可获判非监禁式刑罚。法官直言该些案例或者是两小无猜的案情,但本案并非如此,反而法庭正正需要保护儿童。辩方又指被告并非与X有著如家长般的关系,其职业亦非教师、护士等需负保护儿童的职责,本案不涉及违反诚信、暴力或恫吓。法官认为因案件牵涉儿童,希望为被告索取心理报告,故押后判刑至5月8日。
案件编号:DCCC471/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