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文员涉中港城男厕墙上写煽动字句 控方精神科专家认为被告患自闭症机会不大

更新时间:14:03 2026-04-17 HKT
发布时间:14:03 2026-04-17 HKT

18岁暑期兼职文员涉于去年三度在中港城男厕墙上写煽动字句,否认一项煽动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审。控方精神科专家谭务成医生指,观察警诫录影会面片段,被告表现相当正常全程配合,回答干净俐落,眼神接触亦正常。谭认为当时被告没有自闭症及解离症的症状,他理解警诫供词及当时情况。

控方专家:曾参与自愿性质活动不符自闭症特征

被告梁佳乐,报称暑期兼职文员,否认1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承认3项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他今由大律师何同殷代表。

控方传召精神科专科医生谭务成回应辩方医生证人黄重光医生的报告,指被告并非一直都向辩方医生证人求医,而是在事发后才求诊。谭认为「唔系因为有事先去睇医生」,回顾性(retrospective)的诊断并非最好方法。谭续指,被告6岁前由任职护士的母亲在广州照顾,当时父亲在香港。母亲形容被告依恋(attach affectionately),报告指被告曾参与自愿性质的课外活动,谭认为不符合自闭症患者的特征。

指解离症因重大打击诱发但被告犯案「相当有预谋」

谭强调解离症发作是急性和短暂,由重大打击诱发,发作时间以小时至日计,而很少会复发。谭形容解离症发作时患者会脱离现实,他们不知道自己正在做甚么,或者事情的对错,因此不会刻意逃走或藏匿。

谭直言被告「相当有预谋」,他选择在工作地点的厕所厕格内,及于工作时间犯案,知道要用麦克笔书写,「连架撑都揾埋」,被告又先在一个厕格涂鸦,再到另一个厕格如厕,以减少他人联想。

专家指被告会面录影表现正常配合不紧张或焦虑

谭务成之后提及被告在警诫录影会面中的表现,指出被告表现正常配合警方,眼神接触正常,甚至比不时低头书写的警员更好。谭认为被告的表现不是紧张或焦虑,而嘴部的抽搐可能是「紧张性抽动(Nervous Tics)」,不能仅凭此便说被告患自闭症。谭不排除被告案发时患自闭症,但机会不高。

盘问期间辩方描述被告在学校或课外活动之外倾向留在家中,被告不喜社交,对社交场合感焦虑,他亦难以忍受很大的声量。谭认为被告有机会患自闭症,但他不会仅凭上述资料过早下定论,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认为被告案发时无解离症状不排除曾有心理问题

谭曾指涉案厕所是「公厕」,辩方澄清该厕所需用密码或门卡进入,谭回应「我更加坚定佢有预谋」。谭重申不认为被告的情况如报告中般严重,「唔觉得佢系咁差」,以谭的经验,他认为被告于案发时无解离症的症状。辩方其后提及被告中学时期,学校曾建议转介他往儿童精神科,谭不排除被告当时可能曾有心理问题。

辩方提出被告在墙上书写的字眼来自反修例运动的口号,及住所附近的疯子所说的粗言秽语,谭不同意。谭不认为被告经历上述事件后构成「强迫性反刍(Obesessive Rumination)」,亦不认同被告犯案是受反刍影响。案件下周三续审。

被告梁佳乐面对一项煽动罪,指梁于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在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3号中港城第3座11楼男厕墙上写上陈述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煽惑他人在特区作出暴力作为;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案件编号:WKCC3238/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