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因好奇于法庭内拍摄法官 患白内障六旬妇获准签保守行为24个月处理 官信无恶意

更新时间:16:35 2026-04-13 HKT
发布时间:16:35 2026-04-13 HKT

六旬妇人涉去年8月到湾仔区域法院旁听案件期间,在法庭内以手机拍摄法官,警诫下称因患白内障,好奇下「想睇法官嘅样」故拍照。妇人被控一项在法院内作出记录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同意以签保守行为处理。被告同意案情后,主任裁判官张志伟批准她自签2千元守行为24个月,控罪撤回。张官相信此乃单一事件,被告并无恶意,但提醒控罪严重切勿再犯。

65岁被告陆佩玲、报称退休人士,被控1项「禁止在法院处所内作出记录」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7条。控罪指,被告于2025年8月28日在湾仔港湾道12号区域法院15楼49号庭未经合法授权拍摄法庭内人员的照片,即法官。

被告于案发当日下午陪同男友到区域法院出席案件聆讯,被告的男友是该案其中一名被告。期间有人发现被告将其手机的前置镜头对准法官并拍摄照片,事件报警处理。被告在拘捕及警诫下称因患白内障,好奇想看法官的样子故拍照,欲放大相片查看。

案件编号:ESCC2517/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