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基前主任受贿换学位案 13家长与1商人串谋受贿罪成 判囚8至14个月

更新时间:15:13 2026-03-31 HKT
发布时间:15:13 2026-03-31 HKT

英基乌溪沙国际幼稚园54岁前行政主任于2018至2021年间,收受13名家长和1名商人贿款至少64万元,以协助其子女获得取录,其后一同遭廉署检控。前行政主任林珍妮承认串谋受贿等9罪,并作为污点证人顶证其余14人。该14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受贿等罪成,区院暂委法官陈慧敏今午于西九龙法院判处14人监禁8至14个月不等。

经审讯定罪欠缺悔意不宜判社服令

辩方早前求情要求法庭判处缓刑。陈官今判刑指,虽然明白家长望子成龙,希望子女赢在起跑线,但大前提是奉公守法,不然便会破坏社会廉洁及有损公正,抹杀其他申请入学人士公平竞争的机会,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制度。

陈官指除非有真正特殊情况,贪污案判刑必须具阻吓性,借此向公众发出正确讯息及防止同类事件再发生,否则社会付上惨痛代价,有违公众利益,而且14名被告经审讯后被定罪,欠缺悔意,也不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所以即时监禁是无可避免。

始作俑者为林珍妮其余被告角色被动

案件涉及3个不同学年,而涉案行政主任林珍妮向不同家长收取的金额不同及逐年提高。陈官认为,金额的大小在本质上并无分别,全属贪污手段,「严重破坏入学制度的公平性」,惟案中始作俑者是林珍妮,除萧裕邦以外,其余被告角色较被动,不涉及违反诚信,犯案属单一事件及重犯机会低。

陈官亦提到被告背景,指大部分被告过去没有案底,及有良好背景,部分人案发后患上焦虑及抑郁症等,个别被告的子女具特殊需要,惟罪行严重,被告个人背景、家庭受打击及经济因素等较次要,而且各人在犯案前理应预料法律后果;最终陈官仍基于「仁慈理由」而酌情减刑,并重申各项求情因素,包括案件耗时5年,为被告带来不安、压力和困扰等,已给予相应减刑,判以缓刑并非恰当。

审讯期间怀孕不能作为减刑理由

此外,被告蔡慧妍现时怀孕,但陈官指其预产期为今年9月,意味着她是在审讯期间怀孕,案例已明言这不能作为减刑理由,否则变相鼓励被告怀疑、以图减刑。

最终,陈官以监禁12个月作量刑起点,其中刘映均被控2项串谋受贿罪成,江静雯被控1项串谋受贿罪以及1项煽惑受贿罪成,两人在案中角色亦较主动,均被判监11个月。

商人萧裕邦主动性及罪责最高判囚14月

萧裕邦被控1项串谋受贿罪成,他是案中唯一并非学生家长的被告,他案发时因生意伙伴的子女报读英基,继而接触林珍妮及行贿,其主动性明显高于其他被告,陈官指其罪责较高,终判囚14个月。

其余被告分别被控1项串谋受贿罪成。黄薏娗及麦伟琪在审讯中配合,不争议涉案WhatsApp记录呈堂,李俊朗案发时因遵从伴侣蔡慧妍的意愿才犯案,其角色较被动,3人被判囚8个月,其余人则判囚9个月。

已认罪英基时任行政主任林珍妮4.20判刑

14名被告为44岁黄薏娗(前称黄咏雯)、42岁刘映均(前称刘慧德)、35岁马贤文、45岁李洁冰、41岁林泯希、41岁张珈铭、39岁徐惠谦、44岁江静雯、38岁蔡慧妍、37岁李俊朗、37岁黄美雪、41岁麦伟琪、33岁朱霜叶以及45岁商人萧裕邦。

同案54岁英基时任行政主任林珍妮,则排期4月20日判刑。

廉署:家长应树立诚信守法榜样

廉署发言人指,家长出于爱锡子女为他们争取心仪学位属人之常情。家长应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诚信守法榜样。行贿入学有违公平原则,家长如被索贿为子女换取入学机会,应立即拒绝,切勿受引诱,并向廉署举报。

廉署已为幼稚园的收生程序提供适切的防贪建议,并定期举办专门的防贪讲座,以进一步提升业界的防贪能力。幼稚园应参考廉署编制的《幼稚园运作防贪指南》,加强防贪措施及提高收生程序的透明度。

案件编号:DCCC703/2022、DCCC603/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