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情敌之名网上发布煽动刊物 再威胁两传媒刊登报道 中年汉认4罪判监1年 官指嫁祸于人终自食其果
发布时间:16:33 2026-03-24 HKT
社会保障主任去年4月至7月期间在网站上以情敌之名,发布或复制具煽动意图的刊物,并去信威胁2间传媒刊登报道,否则会摧毁或损坏属于传媒办公室的财产。涉案43岁男子今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明知而发布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等4罪,《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斥被告以纵火威胁传媒就犯,对新闻工作者构成压力,损害新闻自由,而被告现时面对的困境,正是他欲加与情敌的景况,实属咎由自取及自食其果,判处他监禁1年。
求情指犯案纯为报复情敌无煽动意图
辩方求情指,被告任职社会保障主任,其表现远超优秀的公务员,不少市民赞扬被告耐心聆听、细心讲解不同津贴,更指被告深得民心,希望能以被告作为培训员工的蓝本,被告以市民的最大利益著想,是政府的重要资源。辩方续称,被告对自己的工作有热诚,案发后已深感后悔,精神科报告显示患躁郁症,抑压过往的精神伤害,导致被告做出不符合性格的事情。被告经适当的治疗后,已疏导压力及情绪,望法庭轻判。
苏官引述书面求情指,被告自2018年起任职二级社会保障主任,兼职赛马会投注部,其工作表现卓越,惟因私人感情纠纷,欲报复情敌而犯案,没有煽动的意图。而3份精神科医生报告指,被告患适应障碍,曾有自杀念头及失眠,压力源于工作及情感创伤。案发后,被告已失去工作,无力偿还按揭而须卖物业,其重犯机会低。
官斥被告多番嫁祸事主终自食其果
苏官判刑时指,涉案网站展示示威者挥动「光时」旗帜,此句子在2019年时常见的口号,示威者用作挑战国家主权及以暴力分裂国家等。而网站售卖「愿荣光归香港」的产品有高度象征性,受益亦用于为潜逃者筹募经费。尽管传媒不会盲从被告的指示而公开发布网站,惟被告的举动仍公然地对社会发起挑战。被告以纵火之举威胁传媒就犯,令收件者感到恐慌,警方亦要动用人力物力防范,被告此举明显对新闻工作者构成压力,损害新闻自由。
苏官另斥,被告在网站上列出X的电话号码等,明显是企图陷害X,被告在2016年至2018年多次对X进行恶作剧,并作出对X的失实举报及寄信纸扎公仔,反映被告的犯案背景及动机,明显是想将罪责嫁祸于X,显示被告的行为具计划性,令X成为警方的调查对象,并因此事被捕,对X的家庭造成精神压力。若被告的污蔑行为没有被识破,会对X的生活及工作影响深远。尽管被告现时面对困境,惟被告不断对X作针对性的报复行为,并非偶发性的举动,现在的后果是被告欲将罪名加于X的结果,被告现时的处境实属自食其果及咎由自取,终判处他监禁1年。
两传媒收恐吓信以「烧报馆」威胁刊登指定报道
案情指,被告于去年6月7日向两间传媒邮寄同一内容的匿名恐吓信,警告传媒需按指示刊登一则报道,否则会纵火烧毁相关传媒办公室「你地真系好大胆,上次我叫你地帮我刊登嘅文章完全无做过。我警告你地,今次一定要同我免费刊登呢则报道,否则我会嚟烧咗你间报馆」。
报道内容涉及一个网站,网站内声称以优惠价钱发售一些「愿荣光纪念品」,包括月历、钥匙扣及音乐盒,声称须筹募经费,用作支援违反《香港国安法》而窜逃海外并被警方通缉的逃犯,亦支持向外国政府要求制裁香港官员及法官的活动,网站含用作支付费用的转数快户口及联络电话。一名中国日报(香港)及两名星岛新闻集团员工收到恐吓电邮后,随即报警求助。
警调查发现被告假冒情敌之名发煽动讯息
警方在接获传媒求助后,于去年6月19日按网站上的联络电话向男子X发起调查,X在警诫下否认干犯上述行为。X透露,自己明显是遭妻子的前男友、即被告污蔑。X解释,自己与妻子在2015年9月拍拖,惟在12月分手后,妻子与被告曾短暂拍拖数月,及后X与妻子重修旧好并结婚。
ICAC后来接获投诉指X「呃病假」、在儿子诞生后收到纸扎公仔、及X的照片在香港讨论区出现指称X「搞别人妻」。警方在去年8月拘捕被告,在其手机及住所单位内的电脑发现涉案内容,被告曾发送内含X姓名及电话号码的电邮,内容包括「不惜杀警都要将黎智英救出」、「无条件释放黎智英」、「杀死李家超」及「推翻23条立法」等。
被告承认发布煽动刊物及威胁摧毁财产共4罪
43岁男被告谢震斌,报称社会保障主任,承认1项明知而发布或复制具煽动意图的刊物及3项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罪。首罪指被告于2025年4月19日至7月31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发布或复制该刊物,即一个网页,具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3项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则指,被告于或约于2025年6月7日在香港,无合法辩解而向2间传媒中的3名事主威胁会摧毁或损坏属于中国日报(香港)有限公司及星岛新闻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意图令事主们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
案件编号:WKCC5452/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