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会暴动案|王宗尧等7人质疑7年监禁量刑起点过高 申定罪或刑罚上诉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10:21 2026-03-18 HKT
2019年七一示威者冲击占领立法会大楼,闯入会议厅,艺人王宗尧等12人暴动罪成,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重判监禁约4年半至6年10个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罚,去年12月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指本案以7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过高。上诉庭法官彭伟昌、法官张慧玲及杨家雄今驳回七人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庭指出,王宗尧的确曾出现在暴动现场,并在会议厅内,作出被拍下的举止及行为,惟王宗尧质疑原审法官错误裁定其行为属暴动罪。上诉庭重申,任何人鼓励或促使或参与暴动,无论是通过语言、标志或手势,或是佩戴暴动者的徽章或旗帜,他本人都可被视为暴动者。
上诉庭指王宗尧并非是「无辜的路人」
王宗尧辩称他进入立法会会议厅的目的只是为了把充电器材交予记者们使用。原审法官认为他只是在砌词,好让他有借口在立法会出现。上诉庭指原审法官罗列出了详细理由及分析,合理及充分地支持其结论,并非事后孔明。

上诉庭提出,王宗尧当时明知立法会大楼被占领,仍决定穿著一件黑色、胸前印有「1/2,000,001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样的T恤进入会议厅;他不单只是将相关器材交给记者,更与示威者有肢体交流,包括拍肩、肩揽等,故他并不是「无辜的路人」。
上诉庭表明根据暴动罪的特性,法庭在量刑时不会亦不应将个别参与暴动者的行为当作单独事件抽空处理。上诉庭全盘考虑到本暴动的严重性等,认为6年半至7年为合适的量刑起点,实非过重。
王确有意图参与暴动及助长受禁行为
上诉庭分析后认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论是,王宗尧的确有意图参与暴动,并意图助长受禁行为,一拼驳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诉。上诉庭另亦驳回其他上诉人的定罪及刑罚上诉。
另一名上诉人毕慧芬辩称她是智力只达17至18岁的精神病患者,案发时不太清楚自己的行为,只知其行为属违法,亦承认她自发及独自参与暴动,她力陈她当时并没积极参与暴动,希望上诉庭容许她推翻定罪。
上诉庭认为她手拿铁枝,原审法官将其罪责归类为中等属合理,而且原审法官量刑时已考虑其病情,故认为其量刑起点是合适亦并非明显过重,而且在法律及事实层面上也没有基础可推翻她两罪认罪的定罪,遂拒绝其定罪及刑期上诉许可申请,并驳回其上诉。
7名上诉人依次为毕慧芬、孙晓岚、吴志勇、林锦均、罗乐生、沈镜乐及王宗尧。毕慧芬及王宗尧申请定罪和刑罚上诉,其余5人则只申请刑罚上诉。
原审法官李志豪指孙晓岚及沈镜乐的参与程度较低,仅限于现身鼓励及支持他人,分别判监57个月和55个月15天;罗乐生和毕慧芬的参与程度属中等,均判监59个月7天;王宗尧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惟出现鼓励其他参与者,激起士气,判监74个月;吴志勇参与程度较高,坚持留守到最后一刻,判监80个月;林锦均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以铁马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引发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参与属最严重级别,判监82个月。
案件编号:CACC63/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