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父处理潜逃者资产罪成囚8月 官斥行为增女儿拒回港受审机会 难达防范危害国安目的
发布时间:11:18 2026-02-26 HKT
香港民主委员会执行总监郭凤仪逃亡美国后,被香港国安处悬红通缉,其父郭贤生去年初打算取消为郭凤仪投保的保险时,协助更改保单持有人,提取近9万元结余,经审讯后被裁定企图处理属於潜逃者的资金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郑念慈今早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时指,被告在女儿潜逃时处理她的资产,会增加女儿拒绝回港受审的机会,难达至依法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案件性质严重,终判处他入狱8个月。
求情指不应因与潜逃者家人关系「连坐」受罚
郑官判刑指,被告的女儿郭凤仪是潜逃者,被告在女儿年幼时购买涉案保单,直到去年1月时的保单结余金额达至8万8千元,而被告欲取消保单及提取结余,惟保单拥有人是郭凤仪,故被告代替女儿签署文件,申请取消保单。郑官引述辩方求情,被告现年69岁,靠经营水电公司维生,惟近年公司的生意减少,另被告没有刑事定罪记录,望法庭采纳「洗黑钱」的量刑原则,判处社会服务令、感化令或缓刑。辩方另呈上补充陈词指,被告不应因为其身份及与潜逃者属家人关系而受罚,亦不存在「连坐」或集体惩罚的情况,被告因本案受压,年纪老迈,身体情况转差,望法庭轻判。
郑官解释,本案目的是为了防范他人去处理潜逃者的资产,从而达至惩治潜逃者的目的,法例没有限制处理资金的定义仅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资金,条例是针对潜逃者的所有资金。本案被告的行为会否令潜逃者继续逃亡,与被告跟潜逃者是否家人关系没有关连。郑官不接纳辩方提及本案与「洗黑钱」相若,惟同意考虑量刑时,需关注被告处理资产的次数及金额,另需就罪责及造成的损害作考虑。
官:无人可以处理潜逃者嘅资产
郑官直斥,尽管被告没有直接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而其女儿亦对保单不太理会,故女儿会因处理保单而返港的机会确实不大,惟郑官强调「无人可以处理潜逃者嘅资产」。郑官明言,被告的行为令女儿潜逃时有人能处理她的资产,会增加她拒绝回港受审的机会,难达至依法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郑官续指,尽管保单结余会由被告亲自提取,没有直接令女儿得益,惟被告在两个月内两度递交文件,欲取回保单结余,涉案结余达8万多元,并非小的数目,而案发时被告有理由相信自己并非保单的拥有人,故并非在取自己的个人资产,更涉及冒充潜逃者签署,案情严重。郑官接纳被告奉公守法,没有刑事定罪记录,重犯机会不大,而被告亦多年支付涉案保单,即使取回款项已是自己的钱,故本案造成的损害不大,惟没有不认罪受审,没有悔意,但念被告年事已高,判处8个月监禁。
立法目的乃阻断潜逃者获经济支持及协助
郑官判刑前关注涉案法例立法目的,若有人能处理潜逃者的资产「咁潜逃者咪可以唔使返香港」。辩方由司徒子朗大律师代表引述国际上关于制裁的立法目的是「唔希望被制裁嘅人有经济资源做犯法嘅野」,此解释亦应适用于本案,即立法目的是不希望潜逃者有经济支持及协助,惟没有法律条文显示,冻结潜逃者的资产会增加潜逃者回港受审的诱因,何况本案涉及区区几万元的保单金额,潜逃者更加不会「为少少钱而有压力要返嚟受审」。辩方强调,法庭不应为迫使潜逃者回港受审,而向被告施加额外的压力,另外被告不应就潜逃者的责任受到惩罚。
被告郭贤生,报称任职商人,被控1项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有关潜逃者或由有关潜逃者拥有或控制的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罪,指郭于2025年1月4日至2月27日期间(包括首尾两日)在香港,企图直接或间接处理属于名为郭凤仪的有关潜逃者的,或由郭凤仪拥有或控制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即一份寿险及综合人身意外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可用以取得存于友邦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的资金。
案件编号:WKCC1884/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