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山半岛僭建︱3幢独立屋业主认罪共判逾27万元 累计24宗定罪

更新时间:16:15 2026-01-12 HKT
发布时间:16:15 2026-01-12 HKT

3幢红山半岛独立屋业主由于进行僭建工程,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14(1)条(即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建筑工程),上周四(8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均表示认罪,共被判处罚款275,000元。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12日),屋宇署先后向红山半岛30幢独立屋提出检控,目前累计因僭建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而被法庭定罪的个案已有24宗,法院正陆续就余下个案展开聆讯。发言人表示,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咨询建筑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建筑工程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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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一宗判罚13万元

屋宇署于2023年9月开展大规模行动,巡查红山半岛临海一带独立屋,在多幢独立屋发现僭建物,包括上述涉事三幢独立屋。屋宇署调查发现,该三幢独立屋的业主明知未事先获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进行有关建筑工程,包括在花园、天井、客厅、睡房、平台及天台等楼层加建若干搭建物,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屋宇署遂于2024年8月及9月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对业主提出检控。他们上周四被法庭定罪及分别被判处罚款130,000元、85,000元及60,000元。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AA)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4(1)条(即在未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开或进行任何建筑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400,000元及监禁两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政府今年会向立法会提交草案,修订《建筑物条例》,当中会增加严重僭建物罪行的罚则以加强阻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