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商高级工程经理收分包商18万披露招标文件 6人贪污罪成囚6至30个月 官斥:直接摧毁投标的保密性

更新时间:16:53 2025-11-28 HKT
发布时间:16:53 2025-11-28 HKT

57岁地产商时任高级工程经理涉嫌在2014年至2021年间,接受4个分包商的5名董事及职员行贿,包括现金及礼品等总值约18万元,以在地产商10个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招标过程中协助对方,向他们披露内部文件及资料,遭廉署起诉。6人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今在沙田裁判法院接受判刑,裁判官施祖尧判刑时斥「直接摧毁投标的保密性」,终判处他们入狱6个月至30个月,其中4被告均透过法律代表提出保释等候上诉,惟施官仅批1人的保释申请。

案情严重被告行为影响地产商声誉

施官判刑时指,尽管涉案金额在同类案件中不算庞大,惟仍存在一定严重性,5名被告向首被告作出贿赂行为,以获取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的机密资讯,会对恒基地产的声誉及观感造成影响,引发其他从业者及市民会质疑恒基地产的工程,因而对恒基地产构成较大的潜在风险。施官另指,若延误是因调查及举证有难度,不能称为延误。本案涉及大量文件及多人犯案,存在大量WhatsApp内容证据,执法人员调查过程繁复,故认为由2021拘捕历时至今,亦是合理侦查时间,并不存在延误。

施官续斥,首被告苏淳清向次被告麦鸿藻披露恒基地产的招标资料,以便麦能确认投标金额,直斥二人「摧毁投标机密性」。苏身为恒基地产的高层,身居要职,惟违反雇主对其信任。至于麦作为利成董事,充当利益提供方的角色,在1年间向苏提供约13万元的利益,涉案金额偏高,终判处首被告苏淳清入狱30个月、次被告麦鸿藻监禁16个月。

6名被告判监半年至2年

施官另指,首被告苏淳清向第三被告郑伟成、及第四被告钟耀汉,披露恒基地产的投标商名单,令景泽能知道投标对手,以作安排。施官明言,苏在串谋的角色上属主要,接纳郑的角色较被动,没有主动向苏索取资料,惟三人的犯案行为涉及庞大工程利益的招标,终判处第三被告郑伟成囚6个月、第四被告钟耀汉入狱9个月。

施官提及,首被告苏淳清向第五被告周杰披露招标文件,令华高达及早作招标安排,尽管周没有从中获个人得益,惟周属华高达高层,其行为与公司利益有莫大关系。施官直言,苏是主要犯案者,而违法的计划有被执行,尽管周给予苏的IPhone手机并非金额庞大,亦接纳并非周主动建议作出报酬,惟周有主动向苏索取机密资料,终判处第五被告周杰监禁9个月。

施官直言,第六被告陈乐球向首被告苏淳清提供价值逾1万元的衣柜及晾衫架,在犯案过程中,陈较他人主动向苏索取机密资料,问苏关于健华是否自动当选、健华的出标价是否最低、健华是否需要再降低招标价等,终判处第六被告陈乐球入狱10个月。

其中4人申保释等候上诉被拒

6名被告依次为,57岁恒基兆业地产有限公司(恒基地产)时任高级工程经理苏淳清、69岁利成泥水工程有限公司(利成)股东兼董事麦鸿藻、43岁景泽发展工程有限公司(景泽)股东兼董事郑伟成、37岁景泽职员钟耀汉、50岁华高达建材有限公司(华高达)董事周杰、及69岁健华工程有限公司(健华)顾问陈乐球,被裁定共4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

判刑结束后,4名被告包括麦鸿藻、郑伟成、钟耀汉及陈乐球,均透过法律代表提出保释等候上诉,惟施官听毕陈词后,仅批准郑伟成的保释申请。

施官另就首被告苏淳清的大律师陈词,望能降低涉案手机的还款令金额,惟被告在5至6年间享受了手机的价值,不认为能降低金额,故要求被告归还款项共约17万8千元。

工程经理收5被告贿赂披露内部招标文件

案情透露,首被告苏淳清于案发时是恒基地产建筑部高级工程经理,负责监督分包商进行的工程,并协助分包工程合约招标。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均为恒基地产的注册分包商,分别负责泥水、石屎模板、假天花及杂项工程。

在2014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苏先后从同案五名被告收取多项利益总值约18万元,以在恒基地产或其子公司的招标过程中协助利成、景泽、华高达及健华四间分包商。苏所收受的利益分别为10万元现金、4部智能电话总值逾46,000元、寿宴值逾9,000元、澳门酒店住宿值约5,700元,以及家私值约18,000元。

廉署调查发现,苏向5名同案被告披露恒基地产10个住宅及工商建筑项目多项分包工程合约的内部招标文件,涉及资料包括恒基地产就有关工程的预算成本及最低标价的投标商资料等。

案件编号:ESCC1029/2023
法庭记者:黄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