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越南汉制假身份证及建造业工人注册证等 判入狱24及25个月 官:明显售予「黑工」以在港工作
发布时间:14:10 2025-11-26 HKT
两名越南籍男子去年8月在旺角的假卡工场制造伪冒身份证、建造业工人注册证等,当中六旬老翁负责送递证件时遭警方拘捕,另一名在工场内制作假证的男子则破窗而逃,并在警方拘捕时反抗致警员受伤。两人今早在区域法院承认管有伪造身份证及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等5罪,暂委法官王兴伟判刑时指,相关虚假证件明显是提供予「黑工」,令「黑工」能在港工作,案情严重决定加刑3个月以示严重性,终判处2人分别监禁24个月及25个月。
官指两被告罪责相同需加刑3月以示严重性
2名越南籍无业被告依次为,65岁Tran Le Tuyen、及31岁To Van Ly,均为持「行街纸」,被控管有伪造身份证、管有虚假文书、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以及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等5罪。
王官判刑时指,案件性质严重,当中涉及约4,900张洋紫荆图案镭射贴纸,均用于制作伪造身份证,警方更检获大量半制成品,而首被告负责运送伪造证件,警方搜身时更当场发现4张伪造身份证及2张伪造建造业工人。王官直指,相关证件明显是提供予没有资格在香港从事工作的「黑工」,两名被告的行为明显十分严重,两人均处理大量的证件。尽管首被告看似仅负责运送伪证,惟法庭认为两名被告的角色及罪责一样,认为需加刑3个月,以显示严重性,首被告被判入狱24个月。
王官就次被告判刑时指,次被告在警方进行拘捕时反抗,导致警员受伤,王官明言次被告需庆幸警员没有因本案收到严重伤害,伤势仅是擦伤,惟法庭仍需保护执行任务的警务人员,判处次被告入狱25个月。
首被告步出大厦即被捕 次被告拒捕尝逃走
案情指,警方在去年8月8日收到情报后,晚上7时半左右在旺角丽荣楼外,发现首被告步出大厦,警方随即上前搜身,并在首被告的衣物口袋中搜出4张伪造身份证及2张伪造建造业工人注册证等,警方以管有伪造身份证等罪拘捕首被告,首被告在警诫下保持缄默。政府化验所结果显示,该些身份证及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属虚假文书。经调查后,警方亦未能匹配4张身份证上显示的人。
同日晚上8时许,警方进入丽荣楼并敲响4楼某单位的门,惟无人应门。警方破门而入后,发现次被告的左边身体跨过窗户企图逃离,警方遂高声喝止「警察!唔好郁」,惟次被告没有遵从警方指示,仍将身体穿过窗户离开单位,其后坐在墙栏上,从4楼跳到2楼的天篷,再从黑色斜孭袋中取出36张卡,砸向尾随的警务人员后继续逃跑。次被告逃至1楼的阳台后,警方捉住次被告的肩膀,次被告激烈挣扎,导致警方跌倒在地。惟次被告前方已无去路,终遭警方拘捕。医疗报告显示,负责拘捕的警员前臂、左手肘后侧、左手掌根部擦伤、右膝及左膝等均有擦伤。
单位内发现大量制作假证工具材料
警方调查涉案单位后,发现大量可用于制作伪造香港身份证和假证件的材料,包括14叠透明压克力卡片、两叠洋紫荆图案镭射贴纸、胶膜、洋紫荆图案镭射贴纸、晶片、两部过胶机、打印机、手提电脑连滑鼠、一叠过胶膜、5卷透明软胶膜、透明硬胶膜及多张相纸等。经检验后,发现部分未完成的卡片中未能匹配任何信息,一部分则能与真人匹配,惟证件上的照片不同。首被告在录影会面下,曾两次为他人递送疑似伪造的香港身份证。
王官引述首被告的求情,首被告在越南出生,约12年前来港,是「行街纸」持有人,与同持「行街纸」的妻子同住。早前曾因恐吓他人获准自签500元及守行为,在越南任职货车司机,惟来港后曾中风,亦亲撰求情信显示其悔意。
次被告求情提到2020年独自来港,无案底,从国际救援中心获300元津贴,由同乡介绍参与伪造证件的业务,从中换取食物及衣物。
两被告被控管有伪造身份证等5罪
首被告Tran Le Tuyen被控管有伪造身份证及管有虚假文书等罪。控罪指,他于2024年8月8日,在旺角亚皆老街105号丽荣楼4楼某单位外,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管有4张分别以陈文风、阮氏贤、阮文越及张氏显为名的伪造香港身份证;另于同日同地,知道或相信某些虚假文书属虚假,即知道或相信一张看来是由建造业议会发出、持有人姓名为阮文越的建造业工人注册证、及一张看来是由香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持有人姓名为阮文越的建造业安全训练证明书属虚假,而保管或控制该等文书,意图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该等文书而诱使另一人接受该等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等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次被告To Van Ly则被控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及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罪,前者涉及36张单面香港身份证,后者指他抗拒侦缉警长3734。
二人另同被控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的设备罪,日期地点相同,2人被指管有14叠透明压克力卡片、两叠洋紫荆图案镭射贴纸、一盒胶膜、洋紫荆图案镭射贴纸、晶片、两部过胶机、一部打印机、手提电脑连滑鼠、一叠过胶膜、5卷透明软胶膜、一卷透明硬胶膜及多张相纸,意图以之制造虚假文书,诱使他人以为是真文书,并因对之不利。
案件编号:DCCC20/2025
法庭记者:黄巧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