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麻醉命案 患认知障碍93岁名医李宏邦被裁定曾作误杀行为 判无条件释放 官指李应受谴责官

更新时间:09:54 2025-11-12 HKT
发布时间:09:54 2025-11-12 HKT

93岁名医李宏邦2018年为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时,因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最终致其昏迷不治。李宏邦被控误杀罪,由于他现时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难以指示律师辩护,陪审团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适合答辩,经审讯后再一致裁定李宏邦曾作出误杀罪中相关行为。辩方今早于高等法院交代社会福利调查报告不建议判处监护令,法官郭启安终按例判李宏邦无条件释放,但同时以李未从2003年同类前科中汲取教训,重蹈覆辙,夺去一条性命,厉斥李宏邦臭名昭著,当受强烈谴责。

李宏邦行为构成严重疏忽导致死者身亡

郭官判刑指,尽管死者曾摄取促眠药物及禁食状态不确定,李宏邦仍继续向她进行镇静疗程,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监察其氧饱和度、向出现呼吸困难的张淑玲提供氧气或提供镇静剂的拮抗剂,更向其他医疗专业人士隐瞒医药治疗及药物资料,陪审团裁定李宏邦行为构成严重疏忽,引致死者死亡。

93岁名医李宏邦2018年为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时,因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最终致其昏迷不治。何健勇摄
93岁名医李宏邦2018年为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时,因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最终致其昏迷不治。何健勇摄
死者张淑玲。
死者张淑玲。

年老无法治疗排除其他选项后判无条件释放

郭官指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6条,法庭量刑时可以考虑医院令、监管和治疗令或监护令,然而李宏邦年纪老迈,已经无法治疗及复原,故前两者不适用。郭官续指感化官探访李宏邦住所,访问照顾李宏邦的妻子和儿子后,认为2人连同家佣能稳定照顾李宏邦,财务状况亦稳定,毋需外来干预,因此认为不必判处监护令。因此郭官指法庭无权另行量刑,仅余判刑选项只有无条件释放,遂无条件释放李宏邦。

有类似前科曾罚停牌 官指李背弃病人的信任

郭官提到李宏邦现年93岁,2018年案发时86岁,时知名整形外科医生,然而李宏邦2003年曾犯上类似医疗失误,导致女病人死亡,2009年遭医委会判罚停牌9个月。郭官在后记中提及本案虽无正式定罪,然而陪审团裁定了李宏邦严重疏忽导致死者死亡,其中李宏邦向其他医疗专业人士隐瞒医药治疗及药物资料更使人悲痛,李宏邦背弃了其客人同时为其友人的信任。

官指斥李臭名昭著当受强烈谴责并应为行为致歉

郭官续指李宏邦2003年已经犯上类似失误,情况令人深感不安,李宏邦毋须因2003年事故被控,非常幸运。郭官厉声指2009年医委会判罚停牌已经对李宏邦当头棒喝,然而李宏邦没有汲取教训,改善行医手段,结果重蹈覆辙,夺去另一条性命,因为这些毫无必要的错误,李宏邦值得受到强烈谴责,臭名昭著。虽然郭官认同辩方指,李宏邦年纪老迈,严惩会造成不公,但死者家庭亦应得到公义,理应获李宏邦完整明确致歉。郭官最后指法庭深感遗憾,即使令李宏邦悔过此等最基本的举措也无能为力,死者家属只能循民事途径向李宏邦问责追讨。辩方最后代被告向死者家属深切致歉。

曾索社福调查报告考虑是否适合判监护令

控方早前表示,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6条,量刑时可以考虑医院令、监管治疗令或监护令,然而认为本案判处选择有限,考虑到李宏邦罹患失智症,并非患有思觉失调等精神疾病,不宜判处医院令或监管治疗令,因此也毋须向死者家属索取创伤报告协助量刑。控方最终建议索取社会福利调查报告,以考虑是否适合判处监护令。

被指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张淑玲

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于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严重疏忽而非法杀死张淑玲(Zoe),即:(i)身为正式注册医生负责治疗张淑玲,对张淑玲负有谨慎责任;(ii)违反该谨慎责任,没有为张淑玲的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即:(a)尽管张淑玲最近曾摄取促眠药物及禁食状态不确定,仍继续向她进行镇静疗程;(b)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监察张淑玲的氧饱和度;(c)没有在镇静疗程期间向出现呼吸困难的张淑玲提供氧气;(d) 没有向张淑玲提供镇静剂的拮抗剂;及(e)当其他医疗专业人士询问时,隐瞒医药治疗及药物资料;(iii)其上述的违反责任构成其本身的严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张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编号:HCCC137/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