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士包括脑退化症病人可被裁定不适宜答辩 再受审考虑「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更新时间:18:56 2025-10-23 HKT
发布时间:18:56 2025-10-23 HKT

52岁投资银行女高层2018年注射肉毒杆菌针(Botox)后昏迷不治,九旬名医李宏邦于麻醉时混合使用4种药物将死者过度镇静,被控误杀罪。李宏邦由于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陪审团先后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适合答辩及曾做出误杀罪中行为,法官终索取社会福利报告以考虑判处监护令。有大律师解释无行为能力人士如昏迷不醒、脑退化症病人等可被裁定不适宜答辩,惟其后仍须受审考虑「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被裁定不适宜答辩后或续受审考虑「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曾处理涉及精神健康问题案件的大律师回应本报查询,援引《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5条,解释指如被告属无行为能力人士,可申请不适宜答辩受审,而无行为能力人士适用范围广阔,包括昏迷不醒病人、脑退化症患者、智商低于正常水平人士等。大律师说明法律上要考虑该无行为能力人士是否能够明白控罪及证据、有能力向法律代表给予指示、理解法庭程序或决定是否认罪,并须至少2份精神科医生报告支持,才可以裁定该无行为能力人士不适宜答辩受审。

大律师续指若陪审团裁定该无行为能力人士不适宜答辩受审后,若其情况严重,律政司或会考虑不继续提控;如继续起诉的话,虽然程序相约,惟法庭不是进行刑事审讯,陪审团须裁定其「有冇做」,而非「有冇罪」。

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的李宏邦,早前获裁定不适宜答辩,今日被进一步裁定曾做出误杀罪中行为。陈子豪摄
患有失智症及严重认知障碍症的李宏邦,早前获裁定不适宜答辩,今日被进一步裁定曾做出误杀罪中行为。陈子豪摄

倘裁定「有做过」可判以医院令、监管治疗令甚至无条件释放

大律师阐述如陪审团裁定该无行为能力人士曾做出涉案行为的话,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76条,法庭可以考虑判处医院令、监管治疗令、监护令或无条件释放。他逐项解释,指为社会大众及被告个人利益起见,法庭须得到至少2份精神科医生报告建议,才可以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时长由法庭或精神科医生决定。

除此之外,法庭亦可以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IIIA部及IIIB部,考虑判处监护令或监管治疗令:监护令下被告须居住于社署指定的宿舍,按社署指示而工作;监管治疗令下,被告则会有社工或医生等人跟进,可以如常生活,而被告情况可以经由治疗改善。大律师指出如上述选项皆不适合,则法庭须判处无条件释放,而本案中,由于李宏邦患有失智症,无法逆转,故无法考虑监管治疗令。

法庭记者:陈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