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再滥收逾百元车资 44岁的士司机囚62日 官直斥不知悔改 目无法纪
发布时间:16:34 2025-10-20 HKT
44岁的士司机去年12月接载内地乘客由尖沙咀海港城往天星码头后,滥收逾百元车资及拒发收据,乘客随后向警方告发。的士司机早前承认的士滥收车费等3项传票控罪,再因缓刑期间犯案,今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62日,暂停的士牌照12个月,以及罚款1200元。暂委裁判官许祈峰斥被告在缓刑期间犯案,是目无法纪、明知故犯。
官斥被告缓刑期内再犯属目无法纪
许官表示,被告去年因同类案件被判缓刑,但在短短4个月后便干犯本案,被告并非首次被判缓刑,明显是目无法纪、明知故犯,浪费法庭给予的机会;当时被告亦被停牌,许官直言今次再犯是不知悔改。
滥收车资损旅客利益与港国际声誉
许官指出,的士是市民和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惟服务质素经常引起关注,尤其滥收车资常见于旅游热点,不只损害旅客利益,更损害香港作为国际旅游城市的声誉,影响的士业界,故法庭须判处具阻吓性刑罚。许官又谓被告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增加检控和执法难度,法庭须向大众尤其的士司机传达讯息,干犯这些罪行要承担严重后果。
连同缓刑案件14日监禁期共入狱62天
许官最终就本案判处被告入狱48日、暂停的士牌照12个月,以及罚款1200元;许官认为无原因不执行上一宗案件的缓刑,故下令将原有14日监禁与本案分期执行,即被告合共须入狱62日。
辩方表明被告不再任职的士司机求轻判
辩方引述背景报告指被告真诚反省,亦决定不再从事的士司机,因会经常触犯交通法例,及和乘客发生冲突。辩方重申被告当时生活捉襟见肘因而犯案,冀法庭可判处较轻刑期。
承认滥收车资拒发收据及无展示司机证3罪
被告邝嘉豪,承认一项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在的士证件架上(有客在车上)传票罪;一项拒绝发出的士车费收据传票罪;以及一项的士滥收车费传票罪。
海港城往中环天星码头多收115.5元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时30分,被告接载内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环天星码头附近,当时的士停车收费表上显示车资为93.5元,根据市区的士调整收费通告,实际车资应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费。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赎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实际应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据,遭被告声称「坏机」拒绝,乘客其后向警方投诉。
案件编号:ESS7083-7085/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