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丨商人持藤条掷木棍就定罪上诉被拒 法官指行为已清楚显示共谋意图伤人

更新时间:16:21 2025-10-17 HKT
发布时间:16:21 2025-10-17 HKT

2019年元朗721白衣人袭击事件,男商人以地盘灯及木棍掷向「黑衣人」,又手持藤条站在「白衣人」前线,受审后被裁定暴动及串谋有意图而伤人两罪罪成,被判囚4年1个月。他承认曾参与721暴动,只就串谋有意图而伤人罪提出定罪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薛伟成考虑双方陈词后,认为上诉理由无一成立,拒绝批出上诉许可,今午(17日)颁布理由书进一步解释指,商人当时手持藤条棍与白衣人共同行动,已清楚显示他有意图伤人,并与白衣人有共同协议袭击黑衣人,他充当从犯,鼓励白衣人伤害黑衣人,可见他与白衣人为共谋。

46岁男商人邓嘉民被控于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铁元朗站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以及意图使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而串谋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们。原审法官指邓手持藤条及木棍,掷地盘灯向黑衣人,站在白衣人前线,反映共谋角色,鼓励他人施暴,经审讯后被裁定两罪罪名成立,判囚4年1个月。他就串谋有意图而伤人罪提出定罪上诉,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薛伟成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原审裁判官认为虽无直接证据显示邓与他人有明确协议,但白衣人有预谋地携带藤条及木棍到场,根据行为推断他们存在串谋协议,而且串谋罪毋需证明其行为实际造成他人受伤。辩方质疑控方根据无证据指被告有意图伤人,被告亦无法预见当日其他人会使用木棍或藤条攻击他人并造成严重伤害,认为控方缺乏证据证明涉案共谋协议及特定意图。法官薛伟成认为,即使藤条并非致命武器,但可能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包括瘀伤和出血,而邓当时手持藤条,与其他白衣人共同行动,以攻击黑衣人,行为清楚显示他有意图伤人和意图使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原审裁判官裁定白衣人之间协议使用藤条和木棍伤害黑衣人,邓手持藤条并向黑衣人投掷木棍,已证明他参与白衣人的共同协议,充当从犯,鼓励白衣人伤害黑衣人,重申串谋罪毋需证明其行为实际造成他人受伤。法官薛伟成认为裁决并无不妥之处,上诉理由无一成立,拒绝批出上诉许可。法官提醒邓有权再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许可,但如果上诉庭不批出上诉许可,或会浪费他上诉待决期间被羁押的时间。

案件编号:CACC9/2025
法庭记者: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