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认滥收逾百元车资及拒发收据 官指缓刑期内犯案增严重性 还押10.20判刑
发布时间:13:02 2025-10-06 HKT
现年44岁的士司机于去年12月接载内地乘客由尖沙咀海港城往天星码头,收取$268车资,滥收内地乘客逾百元车资及拒发收据,乘客随后拍摄片段并向警方告发。的士司机今于东区裁判法院承认的士滥收车费等3项传票控罪。暂委裁判官许祈峰押后判刑至10月20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期间被告须还押候判。许官指出,被告于缓刑期间犯案,增加了本案严重性。
缓刑期内再犯案
被告曾有类同定罪纪录,当中亦涉滥收车费,及未有展示的⼠司机证等。许官认为,被告因另一案件被判缓刑,在缓刑期间短短4个月内犯下本案,似乎除被告判刑当日丧父外,没有「非常例外」的原因考虑辩方建议延长缓刑的做法,遂押后判刑以索阅被告的背景报告,被告期间还押。
求情称一时贪念和经济压力下犯案
辩方求情指,被告目前从事餐饮业散工,月入约2万元,他主要依赖积蓄和微薄收入,需要支付前妻赡养费、儿子的学费,以及现任妻子的医药费等,构成经济压力。辩方指,被告因一时贪念和经济压力而犯案,他虽并非第一时间认罪,但仍节省了法庭时间。辩方续指,被告因另一案件被判缓刑当日父亲离世,他可能因此而误解缓刑意思。
求念家庭及经济因素考虑延长缓刑令
辩方力陈,明白本案损害香港旅游业形象,打击旅客信心,被告亦是在缓刑期间「一错再错」,惟冀法庭念及被告丧父、其妻子病况恶化,以及经济压力等,而给予被告改过机会,考虑将上一次缓刑令延长,或就本案判以另一次缓刑令。
承认无展示司机证、滥收车资及拒发收据
男被告邝嘉豪,承认一项没有展示的士司机证在的士证件架上(有客在车上)传票罪;一项拒绝发出的士车费收据传票罪;以及一项的士滥收车费传票罪。
实际车资$152.5 却收$268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时30分,被告接载内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环天星码头附近,当时的士停车收费表上显示车资为93.5元,根据市区的士调整收费通告,实际车资应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费,惟被告表示车资为253元,而且证件架上没有展示的⼠司机证。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赎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实际应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据,遭被告声称「坏机」拒绝。乘客遂以手机拍摄片段,其后再向警方投诉。
案件编号:ESS7083-7085/2025
法庭记者:雷璟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