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涉讹称女下属有份经手两份保单 疑欺诈保险公司约23.6万佣金
发布时间:13:28 2025-09-22 HKT
36岁时任保险代理于2023年疑欺诈富卫人寿保险,涉讹称其女下属有份处理两份投保申请,促使富卫向女下属发放花红和佣金,其后女下属再将得益分成十数次交还、涉款共约23.6万元。涉案保险代理否认2项欺诈及3项「洗黑钱」罪,案件今于东区裁判法院开审,控方将于审讯中传召涉案女下属作供,惟考虑到其证供较长及台风影响,预料将于较后阶段才传召她出庭。
两名理财顾问须同参与整个销售过程才可分得佣金
富卫Agent Development Director(保险业务拓展总监)梁翠华供称,其工作职责包括监察理财顾问操守及入职安排等,富卫设有电子学习平台,用以培训理财顾问,而理财顾问须完成操守课程和产品课程,并经保监局审批牌照后才可销售富卫保险产品。理财顾问须透过网上平台与客户签订保单,而两名理财顾问可以合作完成销售,但两人均须参与在销售过程当中,理财顾问亦不可分享自己的平台帐户和密码。
梁续称,当两名理财顾问合作完成销售,佣金将会平分给两人,若然一名理财顾问与客户商谈后,着另一名理财顾问到场,透过后者的网上平台帐户与客户签署保单、其后便离开,这样并不符合规定,两名理财顾问均须曾接触客户,并见证整个销售过程。

公司总监承认没有「白纸黑字」列明参与程度等要求
惟辩方盘问下,梁确认富卫对理财顾问的销售参与程度没有特定要求,并同意公司并没有「白纸黑字」列明相关要求。
控方双方承认事实提到,被告案发时在富卫任职理财顾问。在被告介绍下,邓咏茵于2022年10月成为富卫的理财顾问,及后成为被告的下属。在22份投保申请中,邓被列为唯一负责的理财顾问或与被告共同处理;邓案发时透过3张支票、6次转账及5次转数快,向被告及其名下公司的银行户口,转账共约23.6万元。被告和邓在2023年10月均与富卫终止代理关系。邓获廉署发出免于起诉书,将于审讯中作为控方证人。审讯明续。
被告黄锦辉,被控2项欺诈罪及3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控罪指,被告于2023年3月27日借着欺骗,即向富卫人寿保险(百慕达)有限公司虚假地表示邓咏茵是2份投保申请的理财顾问之一,意图诱使富卫向邓发放花红及佣金;及于2022年10月7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分别处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恒生银行及中国银行的3个户口内共约23.6万元,而该些财产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案件编号:ESCC1027/2025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