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勒索已婚男董事案 事主供称支付100万后 网上仍见合照影片感「见唔到完嘅一日」

更新时间:13:41 2025-09-10 HKT
发布时间:13:41 2025-09-10 HKT

情妇勒索已婚男董事案,今于西九龙法院续审。男董事续出庭作供,称自己在2022年6月发现自己和女被告的合照影片被发布网上,被告更一度索要200万;双方后来签置保密协议,男董事须支付100万元,而被告则同意删除影片。惟同年9月,男董事收到某银行高层致电「你知唔知网上面有人话你系伪君子」,男董事发现影片再次被人发布、感到「见唔到完嘅一日」,终报警及向私隐专员公署求助。

45岁被告李燕林、报称美容师,否认于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间,分别4次未获资料当事人X同意下,披露X的个人资料,即其姓名及显示其容貌的影像;及于2022年5月15日至6月17日,两度以恫吓的方式作出不当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币60万元及200万元。

事主要求删片被拒 被告索要200万元

男事主X供称,他在2022年6月5日至9日期间发现YouTube上自己和被告合照影片的浏览人数增加及有人转发,他感到害怕,但当时被告要求到她家中商讨,而X认为这不可能,并觉得须有「自卫行为」,故咨询法律意见及曾考虑报警,并指示私人助理Y接触被告,希望被告没有进一步,例如在其他媒体发布涉案影片或接触X的家人等。X直言,当时有很大压力,「我唔知下一步可以点样做」。

Y在6月9日致电被告时,曾提出X在6月13日与被告商谈,及要求被告先删掉涉案影片;但被告拒绝,称「唔会删住㗎……佢(X)同我倾掂咗先……」,并要求X在6月15日到家中见面,「佢(X)自己执生啦」。X理解被告口中的「执生」,是基于被告手持其个人资料,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披露、以达致「爆大获」,如果不在6月15日「倾掂数」,被告「行动会升级」,亦不会再有见面商讨的机会,6月15日相当于是「死线(deadline)」。

X供称,自己其后再咨询法律意见后,指示Y再尽快与被告接触,两人遂于6月13日到被告住所楼下,由Y先致电被告及假装X会到被告住所商谈,通知被告到楼下;当时X在车上等Y,但Y进入被告住所的地下大堂后,很快便返回,Y又摇头及竖起两只手指,并向X表示被告索要200万元。

Y当时表示被告仍在地下大堂,故X便前往及与被告商谈。X供称,自己曾提出被告应寻找律师、以了解自己的行为性质,被告则觉得X是设局及「俾个氹佢踩」。X表示,自己当时其实「同情」被告,并建议被告亦接触律师,双方透过律师接触,X会同意支付一笔金钱,但前提是被告要签署保密协议。X又指自己曾问被告「你想点先收手呀」,被告亲口表示要200万元,X则表示不可能。

被告收100万签保密协议答应删片但影片仍流传

后来透过律师接触,X和被告在6月17日签署了保密协议;涉案片段同日被删除。X供称自己当时准备了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本票,用以支付给被告,而协议条款中有列明被告须删除所有相片和影片,及须把2人关系保密。惟X重申,如果自己当时知道被告有可能不遵守协议,他绝不会支付该100万元。

X续称,及至同年9月27日,他收到某银行高层电话,对方问到「你知唔知网上面有人话你系伪君子」,并透露银行对X进行年度审查时发现影片,「你要尽快处理好佢」。X其后在YouTube上再搜寻到涉案影片,该影片由一个新帐户发布,他想起被告曾称「一定同我玩到底」,并认为被告可能不满没有得到200万元,或心中仍有怨恨或报复心态。

X表示,他原以为签署保密协议后事件会平息,没想到3个月后会再有影片发布,又认为被告行动比6月情况更为「激进」,「我见唔到完嘅一日」,故决定报警。X在10月13日报警,但直到11月初影片仍存在于YouTube,令到他极为不安,故咨询法律意见后,再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报案,影片才在YouTube下架。X其后一直担心被告会再有行动,在2023年3月于网上搜寻自己姓名时再次发现涉案影片,便再次向私隐专员公署求助。

X又哽咽道,当时最关心「都系祸不及妻儿」,「有啲咩事……点解要系(5月)19号、系咖啡室同我讲知我屋企系边……其实我系好反感」。

事主否认隐瞒已婚亦不同意资助被告开美容院及买股票

辩方今午盘问X时,提到两人在2017年认识,由2020年2021年期间开始发展成「婚外情」。辩方指被告在2020年其实并不知道X已婚,直到两人成为情侣约3个月后、即2021年初,X才透露自己已婚;当时亦是因为被告埋怨X陪伴的时间太少,X才透露自己有家室。X不同意。

辩方又指,两人在婚外情期间,X曾向被告提供80万元款项,当时并未表明那是20个月的生活费,也提过该笔款项毋须归还,属情侣之间的餽赠。X不同意。

辩方进一步盘问下,X同意被告在2021年曾提出想开自己的美容院,但X不同意该80万元有部份是资助被告开美容院。X也承认自己曾建议被告买股票及表示自己可以教导被告,但X不同意该80万中部份款项是供被告买股票之用。

辩方又指,被告从来没有要求购买保时捷汽车,不论是二手或新车,而被告对于买车一事也是「买又得,唔买又得」的态度。X不同意,他亦解释自己当时对于被告提出买车感到气愤,因为早前已给被告80万元,其后被告却再提出买新车,令他感到「你(被告)系当我提款机咁系度㩒啰」,被告对于金钱资助的期望变得贪婪。X又认为,他看不到被告对保时捷汽车有强烈的需要,「个刻有强烈感觉,我系佢嘅长期提款机啰」。案件明续。

案件编号:DCCC842/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