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独立党成员发布煽动帖文判囚5年 申终极上诉许可遭拒 上诉庭重申《国安法》罚则适用于串谋罪

更新时间:13:22 2025-09-05 HKT
发布时间:13:22 2025-09-05 HKT

持葡萄牙护照的「香港独立党」成员黄煡聪因在网上发布42则煽动帖文,鼓吹以暴力手段推翻中港,承认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罪」后被判囚5年。黄申请刑期上诉失败后,再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争议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需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罚则是否适用于串谋罪。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指明《香港国安法》的刑罚机制同样适用于串谋罪,故其上诉理据毫无可合理争辩之处,拒绝发出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申请方欲争议《香港国安法》中分裂国家罪指明情节严重者需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但此是否适用于串谋罪。上诉庭则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明确规定,《香港国安法》的罚则同样适用于串谋、煽惑他人及企图干犯相关订明罪行的人士,但黄煡聪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前犯案。

申请方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的颁布,正是旨在堵截法律漏洞,证明《香港国安法》的最低刑罚不适用于相关订明罪行衍生的串谋罪。律政司则指,此理据从未在区域法院或上诉法庭提出,理应被驳回,而且《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清楚反映其立法原意仅为厘清《香港国安法》的罚则适用于相关订明罪行衍生的串谋罪。

上诉庭指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109条「串谋犯、煽惑他人犯或企图犯《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的罚则」,以「为免生疑问」为开首,清楚表明其立法目的为厘清并确认《香港国安法》罚则适用于串谋罪、煽惑他人罪或企图罪,并非像申请方所说用来修补漏洞。上诉庭重申《香港国安法》分裂国家罪的刑罚机制同样适用于串谋罪,申请方的上诉理据没有任何可合理争辩之处,不具备向终审法院上诉的条件,故拒绝发出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92/2024
法庭记者:刘晓曦